Friday, May 4, 2007

平等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人应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被视为从根本上保护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文献。

平等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内容。联邦和州的所有法律都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的美国公民,不论种族、宗教、性别和人数多寡。这项原则在极大程度上推动了20世纪美国的社会进步。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人应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被视为从根本上保护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文献。有些民主国家没有宪法,但对美国来说,宪法在维护法治方面发挥了独特的、必不可少的作用。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在谈到宪法在美国发挥的作用时说,"我们以宪法确定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的意义。美国人拥有许多不同的背景,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但在很大的程度上,正是因为有了这部宪法,他们才视自己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

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提出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到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然后得到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部份规定所有的美国公民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保护的原则未见于美国宪法的初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种种历史变迁,第十四条修正案及最高法院对这条修正案的解释和运用如今已成为美国民主与法治的基础。

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也适用于州政府。这一规定保护所有公民免遭不公正的州和联邦法律的侵犯,其中包括即使在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通过后仍允许美国黑人生活在奴隶般状况下的各州有关法律。

在内战结束和奴隶制废除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最初似乎只适用于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例。但是,最高法院通过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扩大了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如果一项法律歧视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同时这项法律以排挤某个群体为动机,这项法律可被裁定为违反宪法。

平等保护条款虽未具体说明歧视的形式,但适用于基于种族、民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各种形式的歧视。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受到州或联邦法律的不公正对待都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获得平等法律保护的要求。

肯尼迪大法官说,第十四条修正案允许今后为实施有关规定进行立法,以适应公民的需要。他说:"我们往往看不清我们自己所处时代的种种不公正现象。一一列出各种需要得到平等保护的情况是不明智的。"

在美国历史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一直被用于纠正社会和法律的不公正现象,如学校的种族隔离和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歧视。

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iton)是第十四条修正案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最高法院于1954年裁定,学校的种族隔离剥夺了黑人儿童享有接受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在一致通过的裁决书上写道:"分设教育设施属固有的不平等。因此我院裁定,原告等有关人员......根据其状告受到隔离的情事,被剥夺了第十四条修正案所确保的享有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1996年,最高法院以7票对1票对弗吉尼亚军事学院拒收女生案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做出裁决认为,军事学院因只招收男生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该学院提议可成立相应的女子军事学院,但法院裁定,该学院对不准女子入学未能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侵犯了申请入学的女子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大法官鲁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法院提出的理由书上写道:"最高法院已多次裁定,无论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如果其法令或正式实施的政策仅以她们是女性为由剥夺妇女作为公民应充份享有的权利──根据自己的才智和能力追求理想,取得成就,参与社会并为社会作贡献的平等机会,均属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

最高法院在每一个庭审期都会审理一些申诉人提出有关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法律保护权受到侵犯的案例。这表明平等保护权仍然是美国民主和法治的最重要、最有力的要素之一。

(完)


制作日期: 2006.01.25 更新日期: 2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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