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3, 2007

中国食品安全

2004年~2006年间,中国对美国的食品出口合格率分别为99%、99%和99.2%;美国对中国的食品出口合格率分别为99.01%、 98.85%和99.09%;中国对日本和欧盟的食品出口合格率分别为99.8%、99.9%和99.9%。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国际贸易 委员会(ITC)统计,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美国各口岸已查获并退回的进口食品批数最多的国家并不是中国,排在前两位的国家分别比中国多 395批次和112批次;前不久,日本厚生省公布了2006年日本进口食品合格率,其中自中国进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9.42%,美国是98.69%,欧盟 是99.38%。而且,日本是中国食品的最大出口市场,也是全世界公认的食品卫生标准最严格的国家。换言之,中、美、日三国权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统计数据 表明,就总体而言,中国出口商品,特别是食品安全状况并不比其他发达国家的差,甚至还略胜一筹。

来源:梅新育:《偏见让美国人难以理解他人》2007年08月23日08: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Tuesday, August 14, 2007

2007陳明通第二共和憲法

本草案係由陳明通教授等學者專家共同完成,公開發表於民國96年3月18日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與台灣智庫共同主辦之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全文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全文

前 言

第一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二章 政治參與權

第一節 選舉罷免

第二節 創制複決

第三節 政黨

第三章 總統

第四章 國務院

第五章 國會

第六章 司法

第七章 文官委員會

第八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九章 地方制度

第十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防

第二節 外交

第三節 國民經濟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十一章 原住民族

第十二章 憲法之修改及施行

第十三章 憲法施行之過渡條文

前 言

中華民國創立於一九一一年;但是,一九二一年七月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後並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中央政府因此播遷來台,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

臺灣海峽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未協商完成前,特制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臺灣憲法),適用於國家現行管轄領域範圍,原憲法相關章節條文及增修條文,停止適用。

第一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條(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並應受尊重及保障。

第2條(平等原則)

  人生而平等,不得因出生、性別、膚色、身心障礙、宗教、階級、黨派、族群、基因特徵、容貌、性傾向、語言,而受歧視。

第3條(法律前之平等)

  人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並享有受法律平等保護之權利。

第4條(生命權)

  人民之生命權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

  死刑應予以逐步廢除;未廢除前,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判處死刑,以對最嚴重犯罪行為之處罰為限;其判決應由法院依行為時有效且符合憲法意旨之法律為之;未經法院依法判決確定之死刑,不得執行。

 二、對於被判處死刑者,得依法予以赦免。

 三、未滿十八歲人犯法者,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懷胎中之婦女不得執行死刑。

  國家不得以前項各款為理由,推遲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第5條(身體自主權)

  人民皆享有心理與生理自主權,不容任意侵犯。

第6條(婚姻及組成家庭)

  人民有結婚、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之權利;其婚姻之締結,應基於雙方之合意。

第7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人民之身體自由及安全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人,並儘速告知對其提出之指控。

  逮捕拘禁機關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其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者,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受非法逮捕拘禁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8條(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確定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被推定為無罪。

第9條 (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遷徙和住所選擇自由)

  在國內合法居住或停留之人,有自由居住及遷徙之權利。

  國民有自由入國之權利。

  有永久居留權之人,入國之權利不得任意剝奪。

  國民有依法取得相關身份證明之權利。

第11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保持其意見,不受干涉之權利。

  人民有有自由表達之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及傳遞資訊、思想之自由。

第12條(資訊公開)

  人民有依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之權利。

第13條(傳播媒體接近使用權)

  人民有依法公平合理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

第14條(隱私及名譽之保護)

  人民之隱私、家庭、住宅及通訊自由應受保護,不得任意干涉。

  人民之名譽應受保護,不得非法侵害。

第15條(思想及宗教自由)

  人民享有思想及宗教之自由,包括選擇、維持或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以禮拜、戒律、實踐及教義表明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維持或改變其宗教或信仰。

第16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7條(工作權)

  人民有工作權,包括有選擇職業之機會及自由。

第18條(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團體行動權)

  勞工享有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動爭議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國家應保障之。

第19條(保障私有財產制度)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0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1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22條(納稅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23條(服役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4條(受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5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6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7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28條(國家人權委員會及人權報告)

  為有效保障及促進人權,應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定期評估、檢討各項人權法令及措施之執行成效,並公布之。

第二章 政治參與權

第一節 選舉罷免

第29條(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以普通、自由、平等、直接及祕密投票方式為之。

第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除本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選舉與被選舉之權。

第31條(競選公開原則)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32條(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33條(單一性別保障)

  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單一性別保障應以法律定之。

第34條(罷免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罷免政黨比例代表被選舉人依法律規定為之。

第二節 創制複決

第35條(創制及複決)

  國家機關應保障與促進國民依其自由判斷形成意見,以行使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權。

  公民複決及公民投票得與其他選舉或罷免一併舉行。

第36條(憲法修改原則創制)

  三萬以上有公民投票權人得向管轄機關登記,提出憲法修改原則創制案,於公告後十八個月內,經三十萬以上有公民投票權人連署者,提案成立。

  前項提案成立後,國會認為其客觀上顯然不能實現,或違反內容一致、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人性尊嚴或自由民主憲法秩序者,應宣告其全部或一部分無效。

  提案人或連署人對前項宣告不服,得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

  憲法修改原則創制提案經國會辯論後,如未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案消滅;如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國會應依其意旨,提案修改相關憲法條文,交付公民投票複決。

第37條(立法創制)

  立法創制案得以新增、廢止或修改法律案提出。

  一萬以上有公民投票權人得向管轄機關登記,提出立法創制案,於公告後十二個月內,經二十五萬以上有公民投票權人連署者,提案成立。

  前項提案成立後,國會認為其客觀上顯然不能實現,或違反內容一致、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或憲法規範者,應宣告其全部或一部分無效。

  第一項提案人或連署人對前項宣告不服,得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

  國會如同意創制案全文,應經立法程序新增、廢止或修改相關法律條文。

  國會如對第一項創制案有不同意見,得經立法程序通過相對法律案。如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則創制案消滅。

第38條(公民投票舉辦之期限)

  憲法修改原則創制案或立法創制案成立後三十個月內,主管機關必須舉辦公民投票。

第39條(立法創制案與國會相對提案複決程序)

  有公民投票權人應同時對立法創制案與國會提出之相對法律修改案進行公民投票。

  有公民投票權人得同時同意創制案與國會相對提案,並決定兩案之優先順序。

第40條(強制複決)

  下列事項應公告,並經公民投票:

 一、國會同意憲法修改原則創制案而提出之憲法修改案;

 二、國會通過之憲法修改案;

 三、加入集體安全或超國家組織;

 四、立法創制案。但國會同意立法創制案全文,並依立法程序新增、廢止或修改相關法律條文者,不在此限。

第41條(法律案複決)

  法律案經國會通過,刊登於國會公報後一百日以內,一萬以上有公民投票權人得向管轄機關登記提出複決案,於公告後一百日以內,經二十萬以上有公民投票權人連署者,應經全體有公民投票權人複決。

  法律案經國會通過後,如有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國務院得將該法律案提交公民複決,但該法律案如經出席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重新議決者,不在此限。

  國務院提出之法律案,如未得國會通過,國務院得依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將該法律案交付公民投票。

  前兩項請求必須在國會通過或不通過法律案後十四日以內提出,國務院必須在請求提出後十日以內,決定是否交付公民投票複決。

第42條(重要事項複決)

  國務院提出之重要事項,如經國會決議不通過,國務院得依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將該重要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請求必須在國會不通過後十四日以內提出,國務院必須在請求提出後十日以內,決定是否交付公民投票。

第43條(公民複決之通過門檻)

  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公告提請公民投票之事項,須經全體有效公民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始得通過。

第44條(公民投票法之通過與修訂)

  公民投票法須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修改時亦同。

第三節 政黨

第45條(政黨之組成)

  國民得自由組成政黨,參與形成政治意見。

  政黨內部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

  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投資營利事業之經營,並應公開說明其經費與財產之來源與使用。

  政黨依其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憲法秩序或意圖危害國家之存在者,為違憲。憲法法院判決政黨違憲前,政黨推定為合憲。

  政黨法之制定須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修改時亦同。

第三章 總統

第46條(總統地位)

  總統為國家統合之象徵,對外代表國家。

第47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國務院總理之副署,或國務院總理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48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49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國會之通過或追認。國會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50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51條(總統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52條(總統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53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國務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國會追認,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國會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國會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國會解散後發布者,應由新任國會議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54條(被選舉資格)

  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

第55條(選舉方法)

  總統之選舉,由總統選舉推薦委員會向國會推薦,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當選,總統選舉推薦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須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修改亦同。

第56條(總統任期)

  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57條(總統就職宣誓)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58條(職務兼任之禁止)

  總統不得兼任其他官員或國會議員,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或營利事業之董監事,不得經營商業、執行業務,不得從事政黨活動。

第59條(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60條(總統缺位之補選)

  總統缺位時,應於三十日內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舉行新任期總統選舉。

第61條(刑事豁免權與彈劾)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總統非因重大違法或失職行為,不得彈劾。

  國會對於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憲法法院審理,經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四章 國務院

第62條(最高行政)

  國務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63條(國務院組織)

  國務院設總理一人、副總理二人,皆由國會議員出任,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國務委員若干人,其中半數以上應由國會議員出任。

第64條(國務院總理之任命及代理)

  國務院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時,總統不再提名,國會應於十四日內自行選舉,以獲得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得票者為當選,提請總統任命為國務院總理。若未有當選者,總統應於七日內解散國會。

  國務院總理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國務院總理前,由國務院副總理暫行代理。但總統須於七日內,提出國務院總理人選徵求國會同意;若於國會休會期 間,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國會召集會議,提出國務院總理人選徵求同意。國務院副總理於代理期間,非必要不得為重大政策及人事之決策。

第65條(副總理、部會首長及國務委員之任命)

  國務院副總理,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國務委員,由國務院總理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66條(國務院對國會負責)

  國務院依下列規定,對國會負責:

 一、國務院有向國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國會議員在開會時,有向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各部會首長及其委派之人員質詢之權,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各部會首長及其委派之人員備詢時,有相對應陳述之權。

 二、國務院總理之不信任案,須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並於不信任案提議三日後,二日內以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選出新任國務院總理繼任人,即為通過。總統應即免除國務院總理職務,並任命繼任人為國務院總理。

 三、國務院總理得要求國會行使信任投票,信任投票提出三日後,國會應於二日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未獲得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國務院總理得呈 請總統於七日內解散國會。但國會如依前項規定選出國務院總理繼任人,總統即不得解散國會。國務院總理亦得提出法案或政策要求國會進行視為信任投票之決議。

  國會經總統解散後,國務院總理應領導國務院繼續執行職務至繼任人產生為止,但此期間,非必要不得為重大政策及人事之決策。

第67條(國務會議)

  國務院設國務會議,由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國務委員組織之,以總理為主席。國務院總理,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國會之法律 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國務會議議決之。

第68條(增訂中央銀行為憲法獨立機關)

  國務院設中央銀行,掌理國家貨幣、信用、外匯及支付系統事項,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69條(預算案與決算案之提出)

  國務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國會。

  國務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國會。

第70條(公務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由國務院設獨立機關辦理,其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71條(國家機關之組織)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五章 國會

第72條(最高民意機關)

  國會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由人民選舉之國會議員組織之。

第73條(職權)

  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彈劾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人事同意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4條(國會議員選舉)

  國會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四十日內,依單一選區多數決與政黨比例代表名單席次各半,聯立方式選出之。名額二百人,但因聯立所增加之差額不在此限,分配如下:

 一、縣市代表九十二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原住民族代表八人。

 三、政黨比例代表一百人。

  第一項第二款選區劃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以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始得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75條(國會議員之選舉)

  國會議員之選舉依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出之,其選舉罷免辦法以法律定之,須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修改亦同。

  國會經總統解散後,國會議員之任期視同終止,新任國會議員須於二十日內重新選舉產生,並應自選出之日起十日內,自行集會。

  國會議員依單一選區多數決方式選出者,缺位時應於二十日內完成補選;依政黨比例代表名單選出者,缺位時應於七日內由該所屬政黨名單,依順序遞補之。

第76條(正副議長之選舉)

  國會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一至三人,由國會議員互選之。

第77條(委員會之設置)

  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78條(調查權及特別調查委員會之設置)

  國會有調查權,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即應設置由國會議員組成之特別調查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定之。

  特別調查委員會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政府調閱各種相關文件,或請求相關人員出席會議說明、作證。

  證據調查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書信、郵政及電訊秘密不受影響。

  法院及行政機關有給予法律及協助之義務。

  國會對調查結果所作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定斷。

第79條(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國會設審計委員會辦理審計事項,其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80條(彈劾權之行使)

  國會對於法官及中央政府機關政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送憲法法院辦理。

第81條(常會與休會)

  國會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國會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國會議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第82條(臨時會)

  國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83條(增加支出預算提議之限制)

  國會對於國務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國會議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第84條(國會內規與秘密會議)

  國會應訂定職權行使法、內部規範及議員紀律規範。

  國會之會議應公開進行,並做成記錄公開之。但有出席議員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時,得召開秘密會議。

第85條(公布法律)

  國會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國務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第86條(言論免責權)

  國會議員在國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國會外不負責任。但涉及毀謗者,不在此限。

第87條(不逮捕特權)

  國會議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88條(國會議員專職化)

  國會議員必須專職,忠於人民之託付,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或營利事業之董監事,不得經營商業、執行業務。

第89條(國會組織法之訂定)

  國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司法

第90條(司法權行使機關)

  司法權付託於法官,由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及法律規定之各級法院分別行使之。

第91條(憲法法院職權)

  憲法法院為最高憲法審判機關。

  法律違憲之宣告,專屬於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審判權如下:

 一、修憲條文是否牴觸人性尊嚴或自由民主憲法秩序。

 二、被國會宣告為全部或一部無效之憲法修改原則創制案是否有效。

 三、被國會宣告為全部或一部無效之立法創制案是否有效。

 四、憲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五、中央與各縣或市間之權限爭議。

 六、縣或市彼此間之權限爭議。

 七、法律與本憲法在形式上及實質上有無牴觸發生歧見或疑義時,經國務院或國會議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起者。

 八、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停止訴訟程序,所提起之法律違憲案件。

 九、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或法律。

 十、縣或市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或法律。

 十一、人民主張其基本權利或其他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不法侵害,所提起之憲法訴願。

 十二、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間之權限衝突。

 十三、法官彈劾案件。

 十四、總統彈劾案件。

 十五、國務院政務官員彈劾案件。

 十六、政黨違憲宣告之案件。

 十七、其他依據本憲法或法律規定,由憲法法院審判之案件。

  憲法法院依法定之要件與程序,得決定是否受理憲法訴願。

第92條(憲法訴訟法)

  憲法法院之組織與憲法訴訟程序由憲法訴訟法規定之。

  憲法訴訟法須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修改時亦同。

第93條(違憲審查)

  憲法法院審理案件後確認法律違憲,應判決將法律全部或一部廢棄。

  憲法法院審理案件後確認命令違憲或違法,應判決將命令全部或一部廢棄。

  憲法法院審理憲法訴願案件後,如確認法律違憲、或命令違憲或違法,亦得判決將法律或命令全部或一部廢棄。

  廢棄應自判決宣告後立即生效,但憲法法院得宣告經一段期間後,廢棄始生效力。此項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94條(暫時命令)

  憲法法院在作成判決前,為避免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需要時,得因聲請或依職權發布暫時命令。

第95條(判決之通過)

  除本憲法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憲法法院判決應有全體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法官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第96條(判決之效力)

  憲法法院之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第97條(憲法法院之組成)

  憲法法院由十五位憲法法官組成,任期十二年,不得連任。

  憲法法官每隔六年,經國務院總理提名七名或八名,國會同意任命之。

  憲法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國務院總理提名憲法法官,經國會同意任命之。

  憲法法官有下列情形者,依法提前解職︰

 一、憲法法官自行聲請。

 二、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三、由於健康狀況,持續性無法履行職務。

  前項解職之憲法法官缺額,得依第三項之程序,任命繼任法官,補足原法官未滿之任期。

  憲法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不得參加政治活動,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98條(最高法院)

  除憲法審判事項以外,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得分庭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事項。

第99條(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皆由最高法院法官出任。院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100條(法官身分之保障與審判獨立)

  職業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不得參加政治活動,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法院應以合議作成判決。

第101條(法令見解之統一)

  最高法院各庭法令見解有異者,最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組成大審判庭審理之。

第102條(參審)

  非職業法官亦得依法參與案件審理。

  獨任制法庭法官與合議制法庭審判長僅得由職業法官擔任。

第103條(法官法)

  法院的組織與監督以及法官地位與薪俸之保障應以法官法規定,由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修改時亦同。

第104條(司法行政)

  司法預算及司法人事等司法行政事項,由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及各級法院法官組成之全國司法委員會掌理,不兼行政職之法官佔委員會之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全國司法委員會之組織法,應經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亦同。

  依第一項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國務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國會審議。

第七章 文官委員會

第105條(文官委員會之職權)

  國務院設文官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考試及功績制度之保障。

第106條(文官委員會正副主委及委員之任命) 

  文官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六年,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107條(公務員之選拔)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公務人員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行使職權,謹守政治中立。

  前項公務人員政治中立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第108條(應受考銓之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文官委員會依法考選銓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依法律考選銓定之。

第109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文官委員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110條(文官委員會組織法之制訂) 

  文官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

  中央與地方權限應依憲法規定行使之。

  地方制度應予保障,其運作應符合自由、民主、共和及法治國之原則。

第112條(中央專屬事項) 

  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縣(市)稅之項目。

 八、中央與縣(市)共同分配稅。

 九、國營經濟事業。

 十、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一、度量衡。

 十二、國際貿易政策。

 十三、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四、遷徙自由、護照、移民及引渡。

 十五、保護自由民主憲法秩序。

 十六、防止在國境內使用暴力或準備使用暴力而危害國家存在之行為及犯罪之排除。

 十七、集會結社。

 十八、外僑居留、居住權。

 十九、核能之生產、利用及因核能所生危險之防護。

 二十、國家責任。

 二十一、人工受精、遺傳訊息之研究與人為改變及器官組織之移植。

 二十二、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共同分配稅之訂定及修改,應經由二分之ㄧ以上縣(市)同意,其程序由法律定之。

第113條(中央立法執行或縣市執行事項)

  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委由縣(市)執行之:

 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縣(市)組織之法制事項。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縣(市)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縣(市)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二十一、環境保護。

  前項各款,縣(市)於不牴觸法律內,得制定縣(市)法規。

第114條〔縣(市)事務〕

  下列事項,由縣(市)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市)事務之創制複決。

 二、縣(市)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實業、觀光及交通。

 三、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四、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五、縣(市)合作事業、公共造產事業。

 六、縣(市)農林、水利、漁牧、都市計畫及工程。

 七、縣(市)財政及縣(市)稅。

 八、縣(市)債。

 九、縣(市)銀行。

 十、縣(市)警政之實施。

 十一、縣(市)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縣(市)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

 十三、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縣(市)環境保護。

 十五、縣(市)組織及行政管理。

 十六、其他依本憲法所訂之縣(市)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市)以上者,得由有關各縣(市)共同辦理,如有爭議時,由憲法法院裁判之。

第115條(憲法未列事項之權限分配)

  本憲法未規定之立法事項,中央有立法權,但中央應保障各縣(市)在法定限度內自行負責處理縣(市)一切事務之權力。

  若前項中央立法涉及縣(市)權限時,應給予關係縣(市)參與表示意見之權利。

第116條(憲法未列事項權限歸屬之裁判)

  除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四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之歸屬遇有爭議時,由憲法法院以裁判決定之。

第九章 地方制度

第117條〔縣(市)民參政權〕 

  縣(市)民關於縣(市)之立法與執行事項,依法律及縣(市)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市)長及其他之縣(市)公職人員,依法律及縣(市)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第118條〔縣(市)議會組成及職權〕

  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議會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之。

  屬於縣(市)之立法權,由縣(市)議會行之。

第119條〔縣(市)長之選舉〕

  縣(市)設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縣(市)長由縣(市)民選舉之。

第120條〔縣(市)長之職權〕

  縣(市)長辦理縣(市)事務,並執行中央委辦事項。

  前項委辦事項之執行,應由中央負擔經費。

第121條(縣市整併)

  基於全國資源之合理配置及各區域之均衡發展,國家應權衡地理區位、人口分佈、經濟發展、社會文化及生活圈等,進行行政區劃,鼓勵現行縣市之整併,使每一行政區之人口規模約為全國總人口十分之一,其推動由法律訂之。

第十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防

第122條(國防目的及組織)

  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23條(軍隊國家化-軍人超然)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第124條(軍隊國家化-軍人不干政)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125條(軍人兼任文官之禁止)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二節 外交

第126條(外交宗旨)

  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第三節 國民經濟

第127條(土地政策)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依法照價收買。國有土地利用應符合公眾利益為原則。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促進充分利用及保障人民之工作選擇權為原則。

第128條(自然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及公營機構管理)

  公用事業及自然獨佔性產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國家對於公營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特別規定之。

第129條(金融機構之管理)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第130條 (私人財富與私營事業的限制)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31條(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原則)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並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第132條(農漁業永續發展)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改善農漁業環境,維護農漁村文化與景觀,增進農漁業經濟功能與休憩價值,從事整體性之農漁村建設,推動農漁業永續發展,以促進產業之均衡發展。

第133條(永續發展、環境保護及非核家園)

  國家有義務維護環境及生態,以確保適合永續生存與居住之環境。

  國家應保障國民享有安全、健康、永續之生存環境。

  國家政策及經濟發展不得妨害環境生態之永續維護。

  國家應採取必要之政策及措施,以達成非核家園之目標。

第134條(僑民參政權保障)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135條(工作權及職業訓練)

  國家應保障人民工作權,並提供技術與職業輔導及訓練。

第136條〈就業安全之保障〉

  國民之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須確保勞工享有具人性尊嚴之生活。

  勞動者享有安全、友善及不受歧視工作環境之權利,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第137條(勞工、農民、婦女之保護)

  國家為提升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品質,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國家應積極促進婦女充分就業,使其不因生育、養育、照顧家庭因素影響就業權益。

第138條(兒童及少年從事工作之限制)

  兒童及少年工作年齡應依法予以限制。

  國家應以法律保障少年之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禁止雇用少年從事有害善良風俗、健康、生命或可能妨礙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第139條(勞動者之事業營運參與權之保障)

  勞動者於事業單位之營運享有參與之權利,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第140條(社會福利的定義)

  國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保障。

  社會福利包含之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事項,國家應擬定施政方針,並根據需求,編列足夠經費支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生活水準。

第141條(身心障礙者)

  國家應致力於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對身心障礙者之教育、工作、醫療、生活及社會參與等相關權益,應以法律保障之。

第142條(老人)

  國家應保障老人享有公平參與社會、文化生活之權利,使其享有獨立、尊嚴之生活。

  國家對長期無法自理生活之老人,應提供必要之照顧及福利措施。

第143條(軍人)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應立法予以保障。

第144條(兩性平權)

  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消除所有形式之性別歧視,並促進兩性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平等且充分發展。

第145條(對婚姻、家庭之保護)

  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婚姻雙方在結婚時、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離婚時之權利及義務平等。

  國家對於家庭及其兒童、少年之教育及扶養,應提供保護及援助。

  人民離婚時,國家應對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之保護。

  國家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第146條(母性保護)

  婦女於懷孕、分娩後及育嬰期間內,國家應提供特別措施,給予健康照顧與經濟安全之保障。

第147條 (全民健保)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148條 (教育文化之目標)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149條 (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150條 (基本教育與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學齡國民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151條 (獎學金之設置)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152條 (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153條 (教育文化事業之推動)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154條 (教育文化經費之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第155條 (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156條 (科學發明及創造之保障、古蹟、古物之保護)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157條 (教育文化事業之獎助)

  國家對於下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第十一章 原住民族

第158條(原住民族地位之保障)

  國家承認台灣各原住民族是台灣島嶼最早居住之族群,原住民族權先於國家存在,應予以承認並尊重。

  為確保原住民族永續發展,國家與原住民族應建立夥伴關係,以保障原住民族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生活之集體或個人權利。

第159條(原住民族之自治與特殊法制)

  在同一國家基礎且不損及國家利益情況下,國家同意各原住民族依其族群自由意願,享有族群事務自我決定及自我管理權利,以建構特殊治理制度及法律規範。

第160條(原住民族之司法扶助與語言保障)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訂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相關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官方語言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第161條(歧視原住民族之行為制裁或處罰)

  原住民族個人或群體有免於受到任何形式歧視之權利,任何以語言、作為或不作為之歧視行為,應予制裁或處罰。

第162條(原住民族之保障特別基金設置)

  原住民族遭受殖民及威權統治侵害之事實不容否認,基於宣示對過去歷史和解之目的,國家應依法律成立特別基金,保障原住民有關傳統領域、水域、礦物及其他自然資源之權利。

第十二章 憲法之修改及施行

第163條(法律之意義)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為:

 一、國會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

 二、國會通過,公民複決,並經總統公佈之法律;

 三、公民提案創制,公民投票通過,並經總統公佈之法律。

  縣(市)依憲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制訂之縣(市)法律,其位階與前項法律同。

第164條(法律之位階性)

  法律與縣(市)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

  命令與縣(市)法規抵觸憲法、法律及縣(市)法律者無效。

第165條(憲法修改範圍)

  憲法得全部或一部修改。

  憲法修改應以本憲法條文為限,包括憲法條文之新增、刪除、修改或條文變動。

  憲法修改應維持憲法整體形式與內容之一致性,且不得牴觸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人性尊嚴及自由民主憲法秩序。

第166條(修憲程序)

  公民或國會得提出憲法修改案。

  國會得經全體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憲法修改案。

  國會提出憲法修改案之次日起,應公告半年,始得交付公民投票複決。

第十三章 憲法施行之過渡條文

第167條(憲法修正條文之生效與施行)

  本憲法修正條文經公民複決通過後,總統應立即公布,並於公布後施行。

第168條(總統任期之屆滿與連任)

  本憲法修正條文若於第十一屆或第十二屆總統任期內施行,該屆總統得續任至原任期屆滿,但總統職權應依據修正後的憲法規定,若聲明不欲續任則所餘任期視為終止;第十一屆總統不得再競選連任,第十二屆總統則可依新修正之憲法條文選舉連任一次。

第169條(行政院院長任期)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原行政院長得續任至新國務院總理產生為止,但非必要不得為重大政策及人事之決策。

第170條(立法委員任期)

  本憲法修正條文若於第六屆立法委員任內施行,該屆立委得續任至原任期屆滿,若聲明不欲續任則所餘任期視為終止,不補足缺額。

  本憲法修正條文若於第七屆立法委員選出後施行,該屆立委得續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立委職權應依據修正後之憲法規定。不足之缺額,應於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月內,依政黨比例代表方式選舉補足,選舉程序未完成前國會視為休會。

第171條(監察委員任期)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現任監察委員得繼續行使職權至新一屆國會議員就任為止。現任考試委員得繼續行使職權至國務院依本憲法產生為止。

  依前項任滿前解職之監察委員或考試委員,得請求國家補償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但監察委員或考試委員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就任。

 二、解職後立即出任國會議員或政務官員。

第172條(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憲法法官職權由原司法院大法官行使,其任期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總統提名,國會通過之八位憲法法官任期十年。

第173條(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之審理)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之案件由憲法法院繼續審理。

第174條(相關法律之廢止或修訂)

  行政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廢止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法院組織法、公民投票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自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符本憲法之規定,逾期失效。

第175條(相關組織法之制訂)

  下列法律應於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內完成立法: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二、國務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暨查核委員會組織法。

 三、國務院文官委員會組織法。

 四、國會組織法。

 五、國會審計委員會組織法。

 六、憲法訴訟法。

 七、法官法。

  國務院文官委員會組織法未制訂完成前,原考試院業務於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移交國務院管轄。

  國務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組織法未制訂完成前,原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於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移交國務院管轄。

  國會審計委員會組織法未制訂完成前,原監察院審計業務於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移交國會管轄。

第176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及首長任期)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原選任之直轄市長、縣(市)長應續任至原任期屆滿,其職權之行使應依憲法修正後之規定。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原屬中央或縣(市)立法及執行事項,管轄變更時,應於二年內,依本憲法之規定移轉管轄。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共同分配稅同意程序,應於二年內以法律定之。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前項之同意權尚未行使前,原國稅與縣(市)稅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第177條(法律與命令違憲之效力)

  本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依修正前憲法制定之法律與命令繼續有效,但如與本憲法修正條文規定不符,應儘速修正或廢止。

联合国2758号决议(1971年10月25日)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二十三国提案全文和联合国表决结果

  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10月25日晚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个国家联合提出的提案。提案全文如下:

  “联合国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会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这项提案通过以后立即成为联合国大会的正式决议。

Friday, August 10, 2007

达赖喇嘛“中间道路”之我见


2006年07月19日07:4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宣称改行“中间道路”,但“中间道路”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

  ●达赖的新说法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

   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在诸多场合反复宣称,不再寻求“西藏独立”,而改行“中间道路”,这一主张只是要求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在西藏及其他藏区实行“高 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西藏独特的传统文化、宗教和生态环境,也才真正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和团结。他在今年“3·10”讲 话(注:1959年3月10日,达赖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败后逃亡国外,后将这一天定为所谓“西藏起义日”)中又称,“让西藏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享 有名副其实的自治是我唯一的愿望,而这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是做了明确规定的,是可以实现的”。粗听这些话,似乎达赖已经放弃了“西藏独立”,是真 心真意为西藏人民谋福祉。但是,当我们探究“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再将“中间道路”同中国宪法作一点简单对照,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

   让我们先看看历史。达赖在1959年逃亡印度后,长期公开主张“西藏独立”。1959年6月20日,他到印度后第一次出面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开声言“要 恢复1950年中国入侵以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独立地位。”此后他在每年的“3·10”讲话和各种声明中一直声称要争取“西藏独立”。达赖在国外成立了所谓 “西藏流亡政府”,制定了“西藏国宪法”(后改为“流亡藏人宪法”),在尼泊尔重组叛乱武装对西藏边境进行多年武装袭扰,以“组织武装,打回西藏”为名, 与印度军方、美国中情局联合成立“印藏特种边境部队”。此外,又在一些国家设立驻外“办事处”,成立了“西藏青年大会”、“西藏全国民主党”、“西藏妇女 协会”等团体,这些组织在国外从事了大量“西藏独立”的活动。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印度、美国等与中国关系改善,减少了对达赖的公开支持。达赖及其追随者受到国际社会的冷 落,经济上捉襟见肘,内部矛盾加剧,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不得不改变调门,主动向中央政府表示“愿意放弃西藏独立回国”。1987年,达赖在美国国会人权核 心小组发表演讲,提出“西藏和平五点方案”,1988年又谋求到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演讲,遭到拒绝后改为在议会大厅散发演讲稿,提出“七点新建议” (以下简称“五点”、“七点”)。以这两次讲话为标志,正式提出“中间道路”主张。这两次讲话也是迄今达赖方面有关“中间道路”的内容最集中、最具“权威 性”的版本。

  达赖篡改历史,无视现实,有悖中国宪法

  恰恰是这“五点”、“七点”以及达赖方面这些年对“五点”、“七点”的相关阐释,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然而,达赖在“五点”中声称,“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 1995年在“3·10”声明中又说“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被占领国家”,甚至在印度一次“支持西藏问题”研讨会上扬言,“佛教是 从印度传到西藏,此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文化影响。因此我毫无疑问地认为印度比中国更有理由称拥有西藏主权。”近几年达赖改了口,故作大度地说,这个问题可以 交给历史学家去讨论,现在可以不谈过去,只谈将来。

  众所 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行使着无可争辩的、有效的主权管辖。元朝时中央设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 地区军政事务,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颁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辖。清朝时,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 赖和五世班禅分别受到顺治和康熙皇帝册封,从此,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政治、宗教地位被确立下来,声望日隆。此后历世达赖、班禅均由中国中央政 府册封,遂成定制。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的国民政府批准的。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 共识,也是中国与各国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我们看到,达赖先则公开否认西藏自古是中国一部分,后则声言“现在可以不谈这个问题”,看似作出“让 步”,实际上是把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政治原则说成是可以存而不论的历史学术问题。中央政府如果默认这种说法,也就等于默认“西藏是 1949年后被中国占领的国家”有可能是成立的,那么从法律上讲,所谓“西藏问题”就不一定是中国内部的问题,而可能是所谓“殖民地问题”,而按照国际 法,“殖民地”是有权在未来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实现主权独立的。达赖的前后两种说法,都否认中国对西藏一直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也与中国宪法规定的民 族自治地方“不可分离”的原则相违背。对这样重大的问题,中央政府当然是不会容忍半点含糊的。明眼人也会从达赖的新说法中看出另一层意思,就是为有朝一日 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二是图谋否定和推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 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上述法律条文毫无 疑问完全适用于西藏。达赖反其道而行之,屡屡攻击“现在中国实行的自治并不是真正的自治”。按照他的主张,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高度自治” 或“真正的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台湾和香港、澳门更大。他仿效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七点”中“设计”道,“西藏政府应设立于拉萨,应该有一个经民 选的行政长官、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和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2005年11月达赖在美国再次称,“防务和外交将交付中央政府,因为藏人在这方面没有经 验,但教育、经济、环境、宗教等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已经在西藏实行几十年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统不算数,统统要推翻,按照“真正的自治”重新另搞一套。而这一套与他近年来经常挂在嘴上的“在中国宪法框架内”怎么 可能相容呢?其实,中央政府2004年发表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就已明确指出,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 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现行基本政治制度的行为都是同中国宪法和法律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旧西藏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资本主义制度, 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达赖流亡国外之后,在其 “西藏流亡宪法”中仍明确规定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是政教领袖,拥有对“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务的最后决定权。“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伦” (注:即所谓内阁总理,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厦地方政府,噶厦内设四个噶伦,达赖集团逃亡国外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和名称)也由高层喇嘛担任。如果由这样一批人在 西藏搞“一国两制”,除了恢复旧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还能搞出别的什么来呢?

  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依据

   三是谋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 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然而达赖 方面却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对中国藏族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 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迪庆、西藏昌都等 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 教领袖五世达赖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也就是说,西藏以外这些藏 族聚居区从未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历史依据。▲(上)


 ●达赖所要求的“真正的自治”同“西藏独立”之间只有一层窗户纸的间隔,没有从根本上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

  ●达赖提出的各项主张深受外国的影响,连西方学者也承认,他的那些主张是与其“西方朋友们”策划的,不是为了中国人,而是讲给西方听众听的

  ●如果十四世达赖喇嘛真有与中央政府改善关系的诚意,首先要对西藏的政治现实有一个客观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政治主张有一个彻底反思

  近几年,达赖也不得不承认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统治过今天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其他藏区,但又以“藏族人分散在不同的汉族省份中,难以保持藏族的民族特性与文化”为由,要“建立一个所有藏族人都生活在其中的藏族实体”。

  人所共知,中国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分布特点。一个民族往 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而一个行政区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这种状况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也是中国民族关系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分布 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特别是在宗教、文化等方面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又在语言、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有特色。与此同时,不 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青海、甘肃、 四川、云南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在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有其他民族的自 治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国大家 庭中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由此可见,所谓“大藏族自治区”的主张既没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也完全违背我国民族发 展的规律。如果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按民族成分来成立统一的自治地方,势必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造成空前的民族纷争和社会混 乱,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人们很难看出“大藏族自治区”与“保护藏族特性”有多少关系,却不难看出这一主张背后为未来“西藏独立”做铺垫的政治用意。

  对民族区域自治任意曲解

  四是对民族区域自治任意曲解。达赖去年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中国的《民族区域 自治法》,西藏享有特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西藏流亡政府”现任“首席噶伦”桑东近日也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但中国政府目前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缺乏公平性,这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似乎达赖方面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赞成的,只是希望对法律规定的各项自治 权利予以真正落实。

  那么达赖方面到底要求落实什么“权利”呢?笔者举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关于西藏的军事 防务问题。达赖在“五点”中提出,“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在“七点”中又说,“应该召开地区性的和平会议,以确保西藏的非军 事化”。达赖方面近期委托香港某教授起草了《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框架内实现西藏“高度自治”的局限性和可能性》,仍设想“将西藏定为和平区,不得 部署军队”。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驻军,不仅是国防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从自己固有领土上撤出军队,将领土交给国际会议讨论并 变成国际“和平区”,这是世界上任何坚持国家主权和尊严的政府都不能同意的,更何况是今天的中国。由此也可看出,达赖所谓“高度自治”下国防由中央政府 管,本来也只是一句空话。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西藏其他民族的权利问题。《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 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 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而达赖却在“五点”中强调,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桑东在去年的讲话中再次声称,“整 个藏人居住区要由藏人自己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汉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样,不应以任何形式约束我们的权利。”对中国国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达赖所 谓“大藏族自治区”范围内,特别是青藏高原边缘地带,历史上就是中国各民族频繁迁徙交往的大舞台,经过千百年来交往融合,这里形成了藏、汉、回、蒙古等多 民族交错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各民族都是这片土地的主人。达赖要让这片广大地区的数以百万计的其他民族迁离故土,或沦为“寄居”的身份,这不仅完全违背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而且透露出一种信息,即达赖方面如果真有一天在西藏掌权,将实行某种民族歧视和民族清洗政策。二十世纪中,这一政策在一些 国家造成何等严重的生灵涂炭的后果,达赖作为一个有着丰富国际阅历的政治人物,对此应当并不陌生。

  达赖“中间道路”的核心内容仍然是“五点”、“七点”

  分析了以上几点,相信任何有头脑的人不难看出,达赖一方面声称“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寻 求办法,另一方面又固守违反《宪法》原则的种种主张不放。这只能说明,他所谓“宪法框架”只是一个幌子,他所要求的“真正的自治”同“西藏独立”之间只有 一层窗户纸的间隔,一捅就破。正因为如此,达赖提出“五点”、“七点”后,中央政府当即明确指出,该建议没有从根本上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西藏独立不 行,半独立不行,变相独立也不行。连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在1987年也曾明确表示,“美国并没有支持达赖最近提出的要使西藏成为一个和平区的五点建议,这是 因为这一建议背后的基本想法是要搞西藏独立”。其实,达赖方面自己更是心知肚明。他们自己主办的《西藏通讯》2004年刊登过一篇署名文章,其中有一段文 字很有意思,“主张独立的活动分子认为,五点和平建议和斯特拉斯堡建议是一种背叛,这是因为他们没有仔细阅读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假如真的有那样的环境, 其效果与真正的独立没有差别。”

  有的朋友曾经问笔者,“五点”、“七点”是达赖20年前讲过的话,也许当时环境下受外 国人影响多一些,现在“中间道路”的内容已经不是这些了吧。可惜的是,笔者看到“西藏流亡政府外交与新闻关系部”2005年6月发表的《中间道路宣传手 册》上写明的“中间道路”要点,与“五点”、“七点”如出一辙,并无改变。手册还特别强调,斯特拉斯堡建议是由达赖喇嘛提出,经民主程序确定的,也就是 说,是改不得的。桑东2005年在印度菩提迦耶对国内出境参加法会的藏民也强调,“所有这一切工作的根基应该是1987达赖陛下提出的‘五点和平建议’和 1988年发表的‘斯特拉斯堡七点新建议’,这是我们的纲领性政治指南。”

  倒是达赖提出“五点”、“七点”是受外国人影响一点都没错。1987年6月,美国众议 院提出一个所谓“西藏人权问题修正案”,此案是西方议会在上世纪80年代利用“西藏问题”搞的第一个针对中国的决议。当年9月,达赖即假宗教活动为由访问 美国,9月21日在美国国会人权小组会上发表了上述“西藏五点和平方案”的讲话。有消息称,这份讲话实际上是美国国会人权核心小组一些人帮助达赖起草的, 其基调与刚刚提出的“西藏人权问题修正案”完全一致。美国学者戈尔斯坦在其著作《龙与雪狮》中就此指出,达兰萨拉(注:“西藏流亡政府”所在地)的“新攻 势”,是流亡藏人高级领导人和其“朋友们”,在伦敦、纽约和华盛顿召开几次会议“策划的一个战略”,“这份建议是给西方听众听的,而不是给中国人的。”

  几年前笔者曾与达赖方面一位卸任的“官员”相遇,对方提到1987年拿到达赖拟在美国 国会发表的讲话稿后在内部讨论的情况,当时就有人提出,把西藏建成“和平区”、“缓冲国”是当年英国人就提出过的建议,连当时的清朝皇帝都没有同意,现在 更不可能实现。该“官员”说,当时他们都被西方势力重新插手“西藏问题”高兴得冲昏了头脑,没有人能听得进去。

  达赖应对其“中间道路”做彻底反思

  其实,达赖本人对“中间道路”的态度也是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上世纪八十年代 末、九十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1990年9月达赖对荷兰记者说,“苏联的变化,给西藏获得自由带来了新的契机、新的希望,给了我们以新的勇气和力 量。”1991年4月他在美国国会举办的欢迎会上说,如果北京方面不理睬他此前提出的“建议”,他将收回“建议”转而“要求西藏的完全独立”。1991年 10月他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称,“正如同波罗的海三国人民成功地重获自由,我相信西藏的同胞不久后也将如此。我们在被占领的四十二年之中无时无刻不在决 心达成这个目标”,“因此斯特拉斯堡声明很明显的无法再发挥作用,所以我最近宣布不再遵循那些条件。”1993年,达赖更宣布不与“不稳定的中国政府”接 触,并中断了与中央接触的既定渠道。近些年,全世界都看到中国政局持续稳定、经济快速发展,达赖方面又转换调门,重新提出要与中央政府接触,但是在 2003年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又表示,“如果两三年内谈判没有结果,我就很难向年轻人解释我的‘中间道路’比要求独立更加有效”,“如果我的 方法失败了,这些年轻人就有权拿起火炬,要求独立”,明显带有煽动、威胁的味道。达赖在不同时间、甚至在同一时间发出的不同信号,往往使人很难对其真实意 图作出判断。

  “中间道路”原本是主张摒弃偏见,不走极端,凡事把握好“度”。但人们看到,达赖的主 张只有“中间道路”之名而并无其实。自1987年以来已经过去近二十年,虽然中央对“中间道路”早已明确态度,但达赖始终还是舍不得放弃实质上还是“西藏 独立”的种种主张,总是试图以一些词语上的变化,同中央讨价还价。笔者认为,历史已经证明,这条路是无法走得通的。我们藏族《萨迦格言》说得好:“终究办 不到的事情,不要去妄想;消化不了的食物,不要去贪食”,“傻瓜走上了邪路,因为他是傻瓜,聪明人走上了邪路,就该寻找原因”。如果十四世达赖喇嘛真有与 中央政府改善关系的诚意,首先要对西藏的政治现实有一个客观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政治主张有一个彻底反思,真正而不是口头上放弃“西藏独立”,这样 才能取信于世人,在有生之年做些对西藏有益的事情。▲(完)

  (本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欢迎读者参与讨论,电子信箱: taolun@peopledaily.com.cn)

《环球时报》 (2006-07-18 第11版)

西藏和平五点方案

一九八七年九月廿一日
达赖喇嘛在华盛顿对美国国会人权小组演讲稿

世界日益互相依赖,所以永久的和平,无论是民族、地区、或是全球的,都只有在我们考虑更广泛的利益而非狭隘的需求下才能达成。这时我们全体无分强弱应 该用自己的方式去努力。我今天是以西藏人的领袖和一个献身於佛教的僧侣的身份来此讲话,更重要的是,我是以一个 命中注定要与你和其他所有兄弟姊妹分享这个地球的人的身份来此。当地球愈变愈小的时候,我们比以前更需要彼此。这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是一样的,包括我来 自的那个大陆。
目前亚洲和其他地方都一样,情势很紧张。中东、东南亚和我的国家西藏都有公开的武装斗争。基本上,这些问题都出於地区性强权的明争暗斗。为解决地区性 的争端,必须有一种照顾到所有大小国家和人民的方法。除非制订全面的解决方案,兼顾到所有最直接影响到的人,否则半吊子或是便宜行事的办法只会制造新的问 题。
西藏人亟於对地区和世界和平做出贡献,我相信我们有独特的立场如此做。传统而言,西藏人是爱好和平而反对暴力的民族。自从佛教於约一千年以前传入西藏 以来,藏人就不对所有形式的生命施行暴力。这种态度并且被延伸至我国的国际关系。西藏位於亚洲枢纽,战略地位无出其右,隔离中共、印度和俄罗斯这三个亚欧 大陆的强权,历来都在维持和平及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亚洲的大帝国过去全力防止其他国家占有西藏的原因。西藏做为一个中立缓冲区的价值是与地区 的稳定牢不可分的。
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一九四九年侵略西藏时,制造了冲突的新根源。一九五九年,西藏人民开始抗暴,反对中共统治,我本人也逃到印度,中共和印度的紧张情势升高,到一九六二年爆发边境战争。大量的部队今天再度在沿著喜玛拉雅山两侧的边境集结,紧张再度升高。
真正的问题当然不在於印度和西藏之间的未定国界,而是在於中共的非法占据西藏。这使中共可以直接进窥印度次大陆。中共当局试图混淆视听,宣称西藏一直都是中国的一部份。这是不对的。人民解放军於一九四九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
自西藏的帝王於一千多年前统一西藏之後,西藏就一直维持其独立,一直到这个世纪中叶。有的时候西藏将其影响力延伸到邻近的国家和人民,其他的时候也曾受到外来强权的影响,包括元朝的可汗、尼泊尔的廓尔喀人、清朝的皇帝和殖民印度的英国人等。
国家遭受外来势力影响干预本来不足为奇。所谓的卫星关系可能是这方面最明确的例子,大部份的强权都对较弱的盟邦或邻国实施影响力。但据最有权威的法律 研究指出,西藏这个国家虽然偶尔受到外来的影响,但并未构成其独立的丧失。毫无疑问的,是当中共的军队进入西藏时,西藏从所有角度来说都是一个独立的国 家。
中共的侵略几乎引起自由世界所有国家的谴责,这是一个明显违反国际法的例子。在中共继续强占西藏时,世人应该牢记虽然西藏失去了自由,不过按照国际法,今天的西藏仍然是一个被非法占领的独立国家。
我和全体西藏同胞都衷心希望能恢复西藏无法估价的角色,让整个的国家再度变成稳定、和平而和谐的地方。根据佛家的传统,西藏将对增进世界和平,人类福祉和我们所居住的这个自然环境的人,提供服务和友谊。
虽然在过去数十年中对我的同胞发生过大浩劫,我还是在努力设法透过与中共的直接和坦诚谈判,希望能找出一个解决的方法。在一九八二年,继中共领导班子换人以及我们与北京政府建立起直接接触之後,我派遣代表前往北京,展开有关我们国家和人民前途的对话。
我们以诚挚而积极的态度参加对话,并且愿意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需要。我们希望这种态度能得到正面的反应,最後能找出一个能让双方的理想和利益都能得到满足和保障的解决方法。不幸的,是中共一再以防备的心态来回应,彷佛我们指西藏的困难是别有用心似地。
我们更沮丧地发现中共政府错过了一个真正对话的机会。他们不但不讨论六百万藏人所面对的真正问题,还试图把西藏问题变成我个人地位的问题。
在这种时空背景之下,再加上你们以及我此行沿途所遇到的人所给我无数的支持和鼓励,我今天希望能澄清一些主要的问题,并以开诚及和解的精神提出最後解决方案的第一步做法。我希望这将有助於我们与包括中国人民在内所有邻邦未来的友谊与合作。
这和平方案包涵五点:
一、将整个西藏转型成为和平地区。
二、中共放弃威胁到西藏族群生存的汉化政策。
三、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主自由。
四、恢复并保护西藏的自然环境,禁止中共利用西藏做为生产核子武器并弃置核子废料的场所。
五、立即开始就西藏未来地位以及西藏与中国人民的关系进行谈判。

让我进一步说明这五点
一、我建议将整个西藏,包括东部的康和安多地区在内,转型成为「阿含沙区(Ahimsa)」,这在印度语的意思就是一种和平而没有暴力的境界。
这个和平区的建立符合西藏的历史性角色,就是一个和平而中立的佛教国家,在这块大陆上的强权之间做为缓冲区。这也将符合尼泊尔宣布成为和平区的提议,并且符合中共的宣布支持此项宣布。
在西藏建立和平区将需要中共将军队和军事设施从国内迁走,这也将使印度得以将其驻在邻近西藏的喜马拉雅地区的军队撤走。这将可以透过一项国际协定达 成,这项国际协定可以满足中共合法的安全需求,并在中共、印度和西藏以及地区内其他人民间建立互信。这样做符合每一个人的最佳利益,尤其是中共和印度,因 为这将强化他们的国防,同时减轻在喜马拉雅山区密集驻军的经济负担。
从历史上看,中共和印度之间的关系从来就没有发生过问题。只有在中共军队进入西藏,首度制造一个共同国界以後,双方关系才开始紧张,并於最後导致一九 六二年的战争。嗣後无数危险的事件不断发生。世界上两个人口最众多的国家如果要恢复良好的关系,就要像他们在历史上一样的,由一个大型而友好的缓冲区分 开。
要改善藏人和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个要求就是营造互信。在过去数十年的大屠杀中,一百多万藏人丧失了生命,这约是西藏人口的六分之一,另外至少还有约 一百多万人因为宗教信仰和爱好自由而被关在牢狱之中。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大量的占领部队在西藏,每天提醒西藏人他们所身受的 迫害和苦难。撤军是一个重要的讯号,显示在未来或可与汉人在友谊和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意义的关系。
一、北京政府进行将汉人迁移入藏,以使藏人在西藏成为不重要而且权利被剥夺的少数民族,并进而迫使西藏问题的「最终解决」,这种做法必须停止。
违反一九四九年日内瓦第四公约而将大量汉人迁入西藏,威胁到西藏人这种特殊民族的生存。在我国的东部,汉人的数目现在远远超过藏人,譬如说按照中共的 统计,在我故乡的省份有两百五十万汉人,可是只有七十五万藏人。即使在所谓的西藏自治区,也就是西藏中部和西部的地方,中共的官方资料显示汉人的人数还是 超过藏人。
中国的人口转移政策并不是新的。北京以前也曾对其他地区有系统地实施过这个政策。在本世纪稍早时,满洲人是一个特殊的人种,有他们自己的文化和传统, 但现在只剩下两、三百万满洲人住在满洲,可是却有七千五百万汉人移民满洲。在东土耳其斯坦,也就是汉人叫做新疆的地方,汉人人口从一九四九年的廿万增加到 现在的七百万,超过总人口一千三百万的一半。以中共殖民内蒙古而言,汉人现有八百五十万,蒙古人 只有两百五十万。
今天的西藏,中共已经派出七百五十万汉人移民西藏,比西藏的六百万人口还多。在西藏的中部和西部,也就是中共所谓的西藏自治区,中共也承认一百九十万 藏人已经成为区内的少数人口。这些计算还不算据估计有约卅万到五十万的中共军队驻在西藏,其中有廿五万驻在所谓的西藏自治区内。
西藏人这个人种若要求生存,一定要使人口转移停止,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否则藏人不久将变成观光客注意的焦点和一个高贵过去的遗迹。
二、西藏的基本人权和民主自由必须被尊重。西藏人必须能再度在文化、智慧、经济、精神等方面自由发展,并且能享受基本的民主自由。
西藏的人权问题是全世界最严重的。中共在种族隔离政策下歧视藏人,藏人充其量不过是在自己的领土上的二等国民,被剥夺了所有基本民主的权利和各种自由,他们生存於一个外来政权之下,而在这个政权之中,所有的权力都是被汉人官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军队所把持。
虽然中共让人盖一些喇嘛寺庙,并准许藏人事奉佛教,但仍然禁止对佛教的研究和传授。只有很少数的人在中共的批准之後,才能加入寺庙。
流亡的藏人根据我於一九六三年颁布的一部宪法实施他们的民权,但无数我们在西藏的同胞却因为他们的宗教或政治信仰辗转於监狱或劳工营中。
三、我们必须尽严肃的努力以恢复西藏的自然环境。西藏不应被用为生产核子武器和弃置核子废料的地方。
西藏人尊重一切生命的形式。这种先天的感觉又因佛教的信仰禁止伤害人畜而加强。在中共侵略之前,西藏是一块在独特的自然环境中未被破坏的野生动植物保 护区。不幸的,是在过去数十年中西藏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几乎被汉人摧残殆尽。西藏精致的环境所造成的效应已经被毁灭。所剩下今天在西藏这一点点应该受到保 护,而且必须努力恢复 西藏平衡的环境。
中共利用西藏制造核子武器,而且可能已经开始把核子废料弃置在西藏。中共不止计划在西藏处理其自己的,并且准备埋藏其他国家的核子废料,这些国家已经开始付费,让北京处理他们的核子废料。
这样做所带来的危险很明显。不止是现在活著的世代,而且我们未来的子子孙孙也被中共不管西藏独特而微妙的环境而受到威胁。
四、有关西藏未来地位及西藏与中国人民的关系的谈判应该立即开始。
我们希望以合理而务实的方式和坦诚及和解的精神找出一个符合西藏人、中国人及所有其他相关的人的解决方案之观点来接触这个问题。藏人和汉人都是独特的 民族,各有其国家、历史、文化、语文和生活方式。人与人间的歧见必须找出来,并予以尊重。这些歧见不需要构成真正合作的障碍。我诚挚地相信如果相关各造能 齐集一堂,以开放的胸襟和真切的愿望考虑他们的未来,找出一个满意而公正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达成突破。我们必须都让我们自己明智、讲理,而且要有坦诚和 谅解的心胸。
让我以一个个人的话做为结束。我要谢谢你们的同事和同胞对被迫害者的苦难所表达的关怀和支持。你们对我们西藏人所表达的同情事实上已经对於生活在西藏的人起了正面的作用。我要求你们在这个我国历史上的关键时刻要继续的支持我们。谢谢!

Friday, July 6, 2007

达姓的来历

在文革中被毁的《达氏宗谱》(有六合翰林孙跌波代写的序谱凡二篇)曾记述了“始祖达不台,武将。元初来自西域,初居丽水,后迁台州,子名母把拉沙,文武双全,点中状元,帝赐蒙古名达不华,后裔遂以‘达’为姓。状元公读书处称白野山房。历任尚书,台州路达鲁花赤、平章政事等。征战海盗而亡,爵封魏国公。之后达氏由台(州)迁居镇江,清代洪杨起义兵至江南,六世祖达善为避兵灾又迁居江苏六合。”(《元代泰不华族源初探》)达氏排辈字谱为:“文光纶彩凤,应式庆明良。孝顺隆家道,忠贞载典章。”现已传至“隆”、“家”等字辈。

回回达姓为江苏六合县之望族。中国伊斯兰历史上的四大伊玛目之一的达浦生(名凤轩字浦生)阿訇即江苏六合县人,维吾尔人穆罕默德伊敏曾向达浦生教长询问达姓之族源,教长答谓其先世为元代之达不花。伊敏谓达不花一名,蒙古语族和突厥语族都作少壮之牛解。蒙古语族和突厥语族同属于阿尔泰语系,其词汇颇有相同之处。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向不以此为名。若然,达姓之族源非突厥人即蒙古人。殊不知次说仍不能作为定论。作者曾在兰州与达应庚君会,又谈起达姓源事。应庚君为浦生教长之侄,谓:根据家谱,先世为色目人,名母把拉沙,实系波斯人。蒙古人西侵随之东返,据浙江丽水。后迁于江南镇江。经洪杨起义又迁于江苏六合县。始定居。母把拉沙一名为波斯语官爵之称。元王朝官封平章政事。皇帝赐名达不华。达姓实为达不华首音之译。达姓族源不来自蒙古或突厥语族,而来自波斯,当无疑问。

明代,凉州达云为西北回回名将。《明史》有传。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图书馆中,得见其家谱。谓达云为畏兀(维吾尔)人。原系贡使,留河西而不归。可知达云的族源是维吾尔人。清初,河西回回米喇印、丁国栋等起义抗清复明。义师失败,清军屠戮甚惨。达氏畏祸,弃伊斯兰而融合于汉族。其后裔居于皋兰之达川。年老人尚能道其故事,谓为畏兀人。实系突厥语族。自不同江苏六合县之达姓。

录自《中国回族姓氏溯源》

 回族达姓主要源自皇帝赐姓。元初,成吉思汗西征时,波斯人母把拉沙随父塔不台入华居台州(今浙江临海),拜南宋遗民周仁荣为师,刻苦攻读汉语文,于延佑七年(1320年),在乡试中考取榜首。次年廷试赐进士及第,授集贤院修撰,拜江南行台监察御史。文宗建奎章阁,擢为典签,拜中台监察御史,“帝赐蒙古姓名达不华,后裔遂以‘达”为姓。”(《元代泰不华族源初探》)今江苏六合达姓为其后裔。另,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的西北名将达云,“出身于凉州卫(今甘肃武威)武将世家。其先为西域回回贡使,留河西不归,渐为凉州大族。”(《回族人物志》)这应是达姓回族的又一支。达姓回族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广东、宁夏等地。

摘自《中国回族姓氏溯源》

宗家祖谱”揭示“达”姓起源

(2005-03-26 09:34:13)

□金陵晚报记者 朱雷

【金陵晚报报道】 “达”姓乃回族姓氏,记得第一次接触这个姓氏还是从周星弛的《国产零零七》上,那个搞发明的“达文西”给当时还在求学的记者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达”姓究竟从何而来?有怎样的历史渊源却始终不得而知。日前,记者意外获悉,达氏宗族已寻到了一套历史悠久,记载详细的家谱。据了解,这也是目前已发现最完整的达氏祖谱。

“达”姓起源于1279

昨天下午,三山街静觉寺举办了“达”姓宗族会,此次到会的全都是分布在南京周边的达姓宗亲,年龄最大的是90多岁的达凤经,最小的30多岁的达俊。大家此次来的目的除了探讨家族的一些事宜外,更重要的是来看看刚刚寻觅到的达氏祖谱。

达氏祖谱分为8卷,第一卷的开头几页虽经修补但仍破损严重,但后面部分保存基本完好。家谱的开头几页基本已交代了达姓的祖先是从西域而来,名叫毋把勒沙,元朝大德年间(1279年) 任“塔不台”,居于浙江台州。

“达家”名人辈出

据记载,毋把勒沙有5子,以达普化最为显赫。达普化17岁时江浙乡试第一,次年被赐进士及第,曾任江南行台监察御史、礼部侍郎、礼部尚书等重要官职,后在平海贼中战死,封魏国公,立庙台州,赐额崇节。

而近代的达浦生先生更是我国杰出的少数民族人士、著名学者、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他是辛亥革命以来我国内地回族穆斯林中享有盛名的四大阿訇之一。1956年,82岁的达浦生先生担任周恩来总理的顾问,赴印度尼西亚参加万隆亚非会议。1965621日,达浦生在北京归真,享年97岁,葬于北京西北旺回民公墓。

多方打听终于寻回家谱

“这次能找回家谱还是要感谢已经作古的达浦生先生。”提起寻回的达氏家谱,达氏宗亲会的联络人达式洞先生很是自豪。原来,在去年达浦生纪念馆落成后,为了丰富馆藏,达氏宗亲开始搜集达浦生先生的遗物,在其中发现了达浦生先生有一部家谱,虽然里面的内容相对简单,但对研究家族历史很有帮助,但达浦生先生的家谱又是怎么来的呢?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这部家谱源自于扬州的达姓宗族。

六合达氏宗亲随后赶到了扬州,一番调查后终于和扬州伊斯兰教协会的达人先生取得了联系,鉴于编修祖谱的重要性,达人先生也开始四处托人询问,其间他们也和广州的宗亲进行了联系,但都没有家谱的下落。

无巧不成书,在一次不经意的谈话中,大家才知道,原来在“文化大革命”前,为了防止家谱被破坏,家谱已被带到了郑州的达氏宗族处。大家随后就进行联络,经过多方努力,今年年初达氏家谱终于来到了六合达氏宗亲处。

家谱700年间2次大修

通过进一步研读,记者发现,这部家谱的编修也是一部历史,毋把勒沙进中原开始,达氏家谱就已经编修,但规模都不是很大;直到1490年(明弘治3年)开始始修。到了同治13年(1874年)因“贼乱”而将祖谱遗失,光绪16年(1890年)又开始重修,为此当时还召开过规模很大的宗亲会,最后一次编撰是在 1919年(当时的民国8年)。

“这样做的目的还是为了能寻找到更多的族亲,让他们能认祖归宗,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修订家谱。”达式洞先生一语道破了这次家族聚会的目的。

据介绍,达氏的后裔在我国分布很广,其中一支已在第6代就脱离了家族,现在的家谱在不断地续写和修订,等完成后他们准备将原本赠给六合区档案馆,新本则放在达浦生纪念馆中以供历史的研究。同时他们还要对编撰好的家谱进行刊印,发放给达氏家族的后人。(文有部分内容摘自《二十四史·元史·卷143》)

(编辑 米米)

达浦生(1874--1964),原名凤轩,教名努尔·穆罕默德,以字行。回族。江苏六合人。出身伊斯兰经学世家。曾任北京牛街清真寺伊玛目、教长。1907年在北京与教友创建回文师范学堂,任校长。后任上海福佑路清真寺教长。参与创建上海伊斯兰师范学校、中国回教公会。抗日战争时期,在上海创办回教难民收容所。后只身赴南洋、中东宣传抗日。在埃及发表《告全世界回教同胞书》,揭露日本侵华罪行,呼吁全世界穆斯林支持中国抗日。回国后,在甘肃平凉创办伊斯兰师范学校,任校长。1952年参与发起筹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同年率中国伊斯兰教朝觐团到麦加朝觐。后任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院长。同年任中国代表团团长周恩来的顾问,参加万隆会议。是第一至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至四届全国政协常委。著有《中国伊斯兰六书》。

Thursday, July 5, 2007

人民币升值背后的去工业化忧虑

/特约撰稿员 岳健勇

《凤凰周刊》2007年第18期(总259期),2007625日出版*

提要:工业化涉及到中国生存发展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与此相比,人民币汇率问题只能是从属于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局部性技术问题;需要认真应对汇率政策问题,但似更应将人民币的技术性升值趋势与对中国国力的过高估计相脱钩。

不过分纠缠人民币汇率是中美事实上的默契

近年来,由于中国国际贸易顺差及外汇储备持续迅猛增长,人民币面临巨大的升值压力。2006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达到2,330亿美元,美国朝野上下要求人民币大幅度升值以及主张对华贸易制裁的强硬呼声不绝于耳。强硬派认为,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故意使人民币币值低估;同时漠视入世承诺,对出口采取各种补贴措施,从而造成不公平的出口竞争优势。另外,中国对美国影像制品等知识产权的侵犯依然猖獗。为此,他们主张全面提高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鉴于强大的国内压力,布什政府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板纸加征10-20%的惩罚性关税,并酝酿向世贸组织(WTO)控告中国。

对于美国的指控,中国则老调重谈,指出,美国的高技术出口管制措施限制了了对华出口。中国表示反对美国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对于美国准备向WTO控告中国,中方表示将不惜奉陪到底。事实上,中美双方均不愿意爆发贸易战。中国因循以往的惯例,主动做出了让步,派出庞大的贸易采购团赴美采购农产品和飞机等大宗货物,价值达160亿美元。这样的采购规模与中国对美巨幅贸易顺差相比,自然是杯水车薪,但这并不仅仅具有象征意义,中国为维持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不惜牺牲本国部分产业的利益,而使美国商界获得了实质性的重大利益。例如,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配额的取消及关税的下降,来自美国的进口大豆数量激增,中国东北主产区豆农纷纷破产,陷入困境,但中国政府采购团此次却依然签定了826万吨的巨量大豆采购合同。

对于中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严重的贸易不平衡问题,国际上普遍认为,人民币升值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美国以及欧盟的贸易官员也一再要求中国放弃盯住美元的政策,以便人民币依照市场经济的逻辑自然升值。事实上,从20057月至今,人民币已经累计升值了8%。在此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前夕,一贯对人民币升值态度消极的中国商务部前所未有地公开表示,人民币还可以升值5%。然而,中美在近期的战略经济对话以及中国官员访美过程中竟然没有实质性触及人民币汇率问题。其原因在于,中美两国决策当局根据对各自利益总体的权衡达成了事实上的默契,因而不打算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过分纠缠。

美国少数派经济学家的观点对于行政当局的政策倾向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他们对于人民币升值并不以为然,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蒙代尔(Robert Mundell)和斯坦福大学教授罗纳德·麦金农(Ronald McKinnon)认为,人民币升值不是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的关键,而且对于中国经济自身有害无益。摩根·斯坦利的首席经济学家斯蒂芬·罗奇(Stephen Roach)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作证时明确表示,所谓的人民币币值低估实际上对美国经济有极大的好处。他们一致认为:美国经济得益于同中国的贸易,中国低技术产品不构成对美国产业的挑战,美国从中国大量进口廉价产品使消费者获益良多,并且使宏观经济得以长期在低通胀状态下运行。中国大量的外汇储备便利了美国政府以极低的成本大量发行国债,以发展国防高技术产业。他们认为,美国贸易不平衡的根源在于过度的消费及储蓄不足,这样即便迫使人民币升值,也未必能减少与中国的贸易赤字。美国从对华贸易中获得的巨大利益足以补偿国内少量的“失败者”。

中国国内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政策辩论并不激烈。中国的经济学家无论其思想倾向如何,大多赞成人民币升值。他们认为中国入世后对外贸易规模的的急剧扩大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增长,中国的国力已大幅提升,人民币的币值自然应该反映增长的国力。有经济学家甚至认为,人民币币值低估是造成中国贫穷的根源,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与美国不相上下,必须大幅度提高人民币的汇率。反对人民币升值的学者则主要以日本20世纪80年代日元升值引发通货膨胀,地产金融泡沫以致后续的经济衰退为鉴,认为中国很可能重蹈日本的覆辙。

面对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持续压力,中国政府事实上采取了某种折中的方针,即对人民币汇率实行逐步向上微调。但这样不但未能平息国际压力,反而强化了人民币升值预期,吸引了大量国际游资进入中国,这就加剧了流动性过剩。为抑制反对者所正确预期到的通胀压力,中央银行不得不提高利率,但利差的出现反而进一步加强了对国际游资的诱导,对国内通货膨胀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巨大压力。

从理论上讲,要达成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只有放开汇率,令人民币升值到位。人民币汇率实行自由浮动,被国内外主流经济学家认为是既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又可以抑制通胀的“两全之策”,符合中国的利益。问题是中国政府为什么不这样做?

中国不具备人民币大幅升值的真实国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出口贸易采取了各种鼓励措施,出口的平均增幅几乎是经济增长速度的两倍,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十分显著。2006年,中国经济增长率超过10%,进出口总值占GDP的比重(贸易依存度)高达70%,其中出口依存度达到1/3强。如此高的贸易依存度在世界大国中绝无仅有,它一方面造就了中国经济成功的神话,另一方面又暴露出中国经济结构的严重脆弱。

仅仅从贸易平衡及相关的汇率变动的维度看,中国具有与当年日本相似的特征,但人民币的被迫升值却并非是工业化进步带来的产业全面升级的自然结果。日本产业“空洞化”——即通过扩大海外投资(中间部件等半制成品返销日本)成功抵消日元升值给本国制造业造成的压力——作为应付本币升值的一种主动的全球化措施,其背后体现的是日本强大的工业实力。中国国际贸易的60%被外资控制,高技术贸易只占全部贸易的20%左右,而高技术贸易的90%是由跨国公司进行,中国贸易顺差的85%是靠外资实现的。这清楚地表明,中国仅仅是低技术产品的全球制造中心,是跨国公司全球化运作的价值链中最理想的低端生产环节。从国内报章屡屡表露出的对于跨国公司可能将工厂迁移到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地区的担心,即充分证明了中国不但不具备发达国家那种以“产业空洞化”,即主动的全球化方式,以全球市场为市场,以高技术为载体延续并加强制造业全球竞争优势的能力,甚至缺乏在国内市场通过技术创新平衡工资上升趋势的工业化的基本素质,且不说中国还受到技术工人极度短缺的严重制约。

中国工业化进程的踯躅导致本国产业不具备技术输出能力,以应付本币升值的压力。外资企业大多两头在外,人民币升值对其成本影响极其有限;而本国企业主要依托国内市场从事生产制造,汇率变动对其生产成本具有刚性制约。在20世纪90年代企业大规模改制后,中国本国产业的出口越来越依靠非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很低,主要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维持竞争优势。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必然侵蚀掉这些企业本来就十分微薄的利润,使其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在国内市场高度开放的条件下,期望人民币升值来迫使它们实现产业自动升级恐为“天方奇谈”。相反,更大的可能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将引起大批国内企业破产倒闭,工人大量失业,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危机。那时,伴随着出口下降及贸易不平衡缩小的将是经济的衰退和人民币的贬值。

因此,人民币的大幅度升值并不切合中国经济的真实状况,更不符合掌握着全面信息的中国政府当局的政治经济理性,人民币一定幅度的升值仅仅是为了缓和国际压力,以换取经济持续增长所倚赖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

人民币升值来自技术指标压力

事实上,人民币升值更多的是来自技术指标的压力,而与意象中的“国力”无关。具体的说,外汇管理当局的强制结售汇政策以及不允许自由汇兑的外汇管制措施,造成了外汇严重的供大于求,从而在技术上形成了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中国经济对外资的严重依赖,又导致了出口政策的政治化,即通过持续的贸易顺差及不断增加的外汇储备来营造吸引外资的良好的宏观经济“基本面”。而外资确实受到了此一基本面的吸引大量进入中国,相对于中国较小的对外投资规模,资本帐户于是也形成了大量顺差,因而使人民币面临更大升值压力。

如前分析,这种不是基于工业化实质性进步的货币升值其实掩盖了中国深刻的经济和产业危机。忽视了这一点而大谈特谈人民币升值与否及其利弊并无太大意义,如果不厘清人民币升值的由来,就无法为走出该问题引起的纷扰以及为明晰未来的发展战略提供借鉴。

一般认为,中国的出口促进政策是一种经济民族主义、亦即重商主义。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的出口激励机制是“重规模而轻效益”,由此造成出口秩序混乱,企业间恶性竞争,边际利润逐年递减。粗放式外贸出口造成了数千亿元的银行坏帐,这种徒具规模而无实质效益的“无利润增长”(unprofitable growth)完全背离了重商主义的基本原则。从1992年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实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对投资实行自由化方针。与此同时,为了重返关贸总协定(WTO前身),中国主动削减进口壁垒。

从国际经验来看,工业化国家(及地区)在起步和发展阶段无一例外均经历了市场保护阶段,日本、韩国和台湾是最典型的例子,这些经济体在工业化完成之前都实施了由政府主导的富有远见的产业指引,对进口和外资加以限制;甚至已经工业化的西欧各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复兴经济,在美国的默许下,也纷纷采取了经济民族主义方针,保护国内市场,从而培植了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去工业化”危机

假如说中国的鼓励出口政策是一种“出口导向工业化”(export-led industrialization)模式,那么,几乎与此同时实施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则完全抵消了这一模式的有效性,发展战略上的模糊以及政策上的相互矛盾,在经济增长被高度政治化的国内条件下,使得中国发展战略被完全建立在片面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其“片面性”在于,“比较优势”原则原本适用于单纯的贸易交往,主权国家可以采取提高政府机构效率,发展国民教育等方式来改善本国的比较优势,但中国对经济增长的关注压倒了一切,没有下力气建立现代高效的政府机构,没有及时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入,而轻率出让了国内市场以换取立杆见影的经济增长的绩效。被制度性压低的劳动力成本虽然造就了中国的竞争优势,却同时造成国内消费的持续低迷,加之外资的挤压,中国本国的产业缺乏足够的市场规模进行资本技术积累,而只能集中于低技术生产,虽然目前中国除了尖端产品如大型干线飞机无法生产外,几乎可以制造出一切产品,但中国始终掌握不了核心技术,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口导向工业化”战略事实上已经退化为一种“无技术工业化”(technologyless industrialization),或如海外中国研究学者所言的“去工业化”(deindustrialization)。

“无技术工业化”意味着作为尚未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被牢牢锁定在国际分工的底层,它的表现形式就是中国对外资以及对海外出口市场的双重依赖。中国抵制人民币升值的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持仅有的比较优势,即劳动力低廉的竞争优势。而事实上,这一优势已经或正在被“无技术工业化”在其他方面造成的劣势所吞噬,如环境的全面恶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市场的“零和”竞争,以及在战略性资源上与发达国家越来越尖锐的冲突等等。这些公开或潜在的冲突也使中国的外交环境有趋向恶化的可能,这反过来又会危及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民币升值与否其实难以缓解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

假如中国已经成为了工业化国家,首先,中国经济结构得到了优化,而不再可能有如此高的贸易依存度。工业化意味着国民的富裕和普遍的中产阶级化,稳定和强劲的消费足以支持中国经济的自我循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不平衡以及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也自然会大部消除。但中国依然必须以世界市场为市场,所不同的是,工业化的中国具有单独制定或与其他发达国家共同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其次,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形成经济技术上的互补,中国有能力通过向后者输出资本技术以及发展模式来加强中国产业的全球竞争力;再者,中国还具备了就世界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任何一个大国或国家集团平起平坐进行合作性谈判的能力等等。

因此,工业化涉及到中国生存发展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与此相比,人民币汇率问题只能是从属于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局部性技术问题;需要认真应对汇率政策问题,但似更应将人民币的技术性升值趋势与对中国国力的过高估计相脱钩。



* 因版面限制,发表时有删节。本文为未经删节的原文。

和平崛起:现实还是幻象?

和平崛起:现实还是幻象?

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政治学在读博士 岳健勇

2006年8月12日

[提要]中 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中国崛起的基础,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的经济增长没有带来工业化的实质性进步,反而扩大了中国与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水平 上的差距,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对国际体系的依附。中国希望通过与国际体系的合作,维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格局,以图在国际体系的框架内实现“和平崛起”。 问题在于,缺乏工业化支持的经济规模的片面扩大难以增强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谈判能力和权力地位,为中国崛起奠定不可逆转的坚实的基础;而且,即便中国无意 挑战现存国际体系的基本秩序,要维持经济的“贫困式”增长也必将使中国遭遇资源和市场的瓶颈,从而与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发生冲突。因此,所谓的“和平崛 起”不过是个不切实际的一相情愿的幻觉。

一、“和平崛起”:不同的解读

中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经济出现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规模急剧扩大,这既增强了中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也对 国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与此同时,中国的军费支出也在持续增加,“中国崛起”(The Rise of China)因而成为举世关注的热点。

中国正在崛起吗?这一点似乎已无太多疑问 ,那么“中国崛起”意味着什么?美日等西方国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必然会像一次大战前的德意志第二帝国那样,凭借工业化的经济实力,通过军备扩张,向国 际体系发起挑战 。中国国内的多数观点则认为,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现行国际体系的受益者,保持与美国的合作性伙伴关系、维护国际体系的稳定,对维持中国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中国官方理论家竭力向美国说明,中国深受资源短缺、环境压力以及国内社会冲突的困扰,最关注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内政问题;中国尊重美国为东亚秩序的 保障者,无意于寻求霸权或支配世界事务;中国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贸易和投资等和平手段来获取世界资源,并通过不断扩大的国内市场为“国际社会带 来更多的机会而不是威胁”,以此实现“和平崛起”(peaceful rise) 。

美国对此做出反应,指出,许多国家都希望中国走“和平崛起”之路,但没有哪个国家会因此拿自己的未来做赌注;美国的市场对中国的发展利益攸关,警告中国不 要把美国市场对中国的开放看作理所当然;中国为了能源利益与苏丹、伊朗等国合作有损中国的道义形象,敦促中国成为国际体系中“负责任的利益相关方” (responsible stakeholder),并开放国内政治 。这表明,美国并没有接受中国的说辞,把中国的崛起看成是“和平”的。相反,美国“欢迎”中国和平崛起所内含的条件与中国内外政策的底线存在难以弥和的距 离,因而“中国崛起”在美国看来其实就是“中国威胁”。美国对“中国崛起”的担心还受到国内占主导地位的新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强烈影响,该理论认为, 国家间为谋求权力最大化而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新兴国家为取得与自身经济实力相称的国际地位,必然要向“霸权国”发起挑战。因此,中国崛起不论是否通过 和平方式来实现,都将被美国视作威胁 。

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把中国与一战前的德国相提并论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首先,两者的经济地位不同,德国在一战前已经完成工业化,经济实力已超过英国而仅 次于美国,具有很强的资本和技术输出能力,在中欧、中近东和拉美国家中有很大的政治经济影响。中国虽然在经济规模上已居于世界前列,但离工业化的目标尚 远,在工业技术和国家现代化总体水平上与发达国家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其次,所处的国际环境不同,一战前的德国处在一个以欧洲为中心的多极世界,作为单独一极的德国具有打破欧洲均势,征服整个欧洲的愿望和能力;而中国正处 在一个由美国占据全面优势地位的一极体系内,中国既无愿望,也完全不具备与美国全面抗衡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

这一显而易见的差别不可能不为西方国家的战略家们所洞察,但是,强调“中国威胁”在任何意义上都有利于美国对中国采取战略遏制态势,甚至先发制人的行动, 从而迫使中国除了在国际体系内接受美国的领导地位外,别无其他选择。换言之,中国谋求和平崛起的空间是有限度的,将受到美国主导下的单极国际体系越来越强 有力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一再强调要在经济和政治上把中国彻底纳入国际体系的原因所在 。令人不解的是,中国也反复强调融入国际经济政治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将之看作是实现“和平崛起”的根本途径。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奇怪的国际政治现象?答案显 然只能从“中国崛起”本身去找。

二、“中国崛起”的基础:经济增长

“中国崛起”之说最早见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时,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经济总量的世界排名不断跃前。有西方学者曾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中国的经济 实力仅仅与中等国家的巴西相当,在国际政治中无足轻重 。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之后,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中国与世界经济融合的步伐大大加快,在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发展速度遥遥 领先。迄今,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升至世界第四位(中国2005年完成经济普查后新调整的数字),国际贸易额则跃居第三位,外汇储备仅次于日本。

其次,由于国内资源缺口不断扩大,中国从海外大量进口能源和原材料,进口量的急剧增加对世界资源供求结构、乃至全球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中国与美日等发 达国家在战略性资源上的利益冲突日益表面化。为确保能源供应,中国在最近几年的时间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中亚、拉美以及非洲等富产资源的国家进行 投资,政治影响亦随之上升。第三,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开放产生的“溢出”效应,密切了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东盟对中国的敌意大大降低,中国在东盟 的影响相应扩大,中国“睦邻、安邻、富邻”的多边化新亚洲政策在东南亚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动向表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已经对世界经济和政治产生了不容 忽视的影响力,这是“中国崛起”为国际社会所共同认知的根本原因。

问题是,中国的经济增长是不是具有可持续性?中国以贸易和投资方式获取世界资源能否确保无虞?鉴于中国能源需求的刚性特征 ,如果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获取世界资源上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崛起”的进程必将中断,届时受到国际体系重重束缚的中国将何以应对?为什么给中国经济增长 “带来极大好处”的国际体系最终反而可能摧毁中国经济或其自身?所有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三、经济增长的实质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不是来自国内消费。从90年代以来,由于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导致社会整体购买力下降,消费需求的增长十分缓 慢,消费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只有50%上下 ,因而主要依靠投资扩张和出口贸易来推动经济增长。中国正处在工业化过程中,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制造业既是工业化的载体,又是承担社会就 业的主要部门,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制造业 。然而,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表象下,中国本国的正规制造业因受到外资及本国非正规制造业“替代效应”的强大压力,发展规模却相对萎缩,在整个90年代,中国 经济已经出现了“去工业化”(工业化徘徊不前)的明显趋势 。

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全球化 ,恰恰能够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来源。从2001年以来,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纷纷把制造业迁移到中国,这显然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增长 。但是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主要动机并不是占领国内的消费市场 ,而是在90年代末已基本完成对中国市场控制的基础上 ,把中国作为超低成本的生产中心,向其控制下的全球市场大规模出口。这一策略十分成功,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近6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近90%已被外资控 制(表一);跨国公司通过中国市场实现了最佳方式的全球化运作,对中国产业形成了极大的竞争优势。

表一A20051-12月中国进出口按企业性质分类统计(金额单位:亿美元)

20051-12

出口

占比(%

进口

占比(%

贸易平衡

外资企业

4,442.1

58.3

3,875.1

58.7

567.0

国有企业

1,688.1

22.2

1,972.0

29.9

-283.9

其他企业其中: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1,489.8

365.1

1,122.3

19.5

4.8

14.7

754.1

205.2

539.8

11.4

3.1

8.2

735.7

159.9

582.5

本国企业(小计)

3,177.9

41.7

2,726.1

41.3

451.8

进出口总计

7,620.0

100.0

6,601.2

100.0

1,018.8

表一B20051-12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按企业性质分类统计(金额单位:亿美元)

20051-12

出口

占比(%

进口

占比(%

贸易平衡

外资企业

1,920.0

88.0

1,579.8

79.9

340.2

国有企业

161.5

7.4

282.2

14.3

-120.7

集体企业

39.8

1.8

30.8

1.6

9.0

私营企业

61.1

2.8

83.4

4.2

-22.3

其他企业

0.059

0.0027

0.895

0.045

-0.84

本国企业(小计)

262.5

12.0

397.3

20.1

-134.8

进出口总计

2,182.5

100.0

1,977.1

100.0

205.4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见中国商务部规划财务司数据库。

在外资企业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中国制造业实力不断下降 ,尤其是在制造业核心的装备制造上,国内集成电路的95%、高档数控机床的70%强、光电子制造设备的全部,轿车制造装备及纺织机械的70%依赖进口 。中国制造业的衰败直接导致了对本国高层次技术人才需求的萎缩,从而使社会整体的就业形势趋于严峻 。由于经济增长目标被高度政治化,国内社会危机的加重反而加剧了政策目标的紊乱和政府行为的短期化,造成国内资源配置的进一步扭曲(如房地产业的过度开 发),使经济增长更加偏离工业化目标,并使宏观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 。

中国经济增长与工业化的背离,以及经济政策对工业化目标的偏离,均透视出一个基本事实: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工业化已构成严重压制;受到世贸规则严格约束的 中国政府几乎无法像冷战时期的日本和韩国那样对本国制造业实施产业振兴方针。日韩两国的工业化得益于冷战时期两极格局的国际体系提供的历史性机遇,美国出 于遏制苏联的战略考虑,不但对这两个资本主义的东亚盟国单方面开放市场,并提供大量的资本和技术援助,还允许它们采取各种限制进口和外资等产业保护措施。 中国虽然在冷战后期与美国结成战略同盟,但因为中国是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主义大国,不在美国控制的资本主义全球体系内,因而仍然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经济 技术上的严厉防范 。

冷战结束后,美国主导的单极国际体系建立,经济全球化遂成为必然 。经济全球化是美国在严密控制国际体系的基础上,对自由贸易和投资大力推动并加以规则化的产物,美国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是因为规则化的全球经济具有无法 逆转的强大扩张惯性,最有利于垄断了规则制定权的美国发挥其经济技术优势。因此,美国在处理对华经济关系时,一方面继续保持对中国的高技术出口管制,另一 方面又以其巨大的市场为诱饵,通过一轮又一轮的市场准入谈判,迫使中国开放国内市场。这一政策对中国的发展战略产生了强烈的诱导:中国要想实现经济增长目 标,就必须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加入经济全球化。

在世界经济史上,后起的工业化国家无一遵循“比较优势”原则,无一不是依靠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美国和德国),或同时依托有利的国际环境实现技术赶超的(日 本和韩国)。美国对此心知肚明,但利用中国市场化改革必然产生的对国际市场的强烈需求,以全球化这样的“和平”方式诱使中国进入并依附于国际政治经济体 系,显然比将苏联隔离在资本主义全球体系之外的办法要高明和有效得多,这正是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历届政府对中国采取的一贯的方针 。

因此,中国要在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并依托现存国际体系的条件下实现工业化,其难度之大是超乎想象的。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遥 遥领先,甚至高于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但中国的综合竞争力、尤其是最关键的技术创新力却几乎排在世界主要大国的最末位(表二)。事实上,中国入世协定 所确立的“全球公平竞争”框架已经把中国制造业全面挤压到了生产的低端,在进口和外资的双重夹逼下,中国制造业的大部分只能从事低技术生产 ,因而,在这种表面上“双赢”合作的全球化国际分工中,中国制造业的价值所得极其微薄 ,根本无力大规模增加研究与开发(R&D)投入,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这势必将导致中国与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技术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表三),使 中国经济无法摆脱对外国资本和技术越来越严重的依赖,这一趋势如果不能及时扭转,中国实现技术赶超和工业化的希望将成为泡影。

表二:综合竞争力2005排名(世界前25大经济体)- 表中列出的是主要的大国

国别

综合排名

宏观经济稳定性

企业竞争力

技术创新

企业投资

人力资本

市场开放度

美国

1

1

2

2

5

2

22

德国

5

4

15

6

16

7

15

英国

6

5

4

12

12

10

12

日本

8

22

21

21

5

11

24

法国

12

3

22

9

22

20

19

韩国

13

15

11

15

17

5

5

印度

22

23

24

21

19

27

23

中国

24

24

12

25

21

25

9

俄罗斯

25

25

24

24

14

--

--

资料来源:德勤(英国)2005研究报告,*市场开放度高于中国的前8个国家是:爱尔兰、比利时、荷兰、奥地利、韩国、瑞典、芬兰、加拿大。

表三:R&D世界前八位排名(以R&D全球1000指数的企业数衡量)

排名

国别/地区

占全球R&D比重(%

排名

国别/地区

占全球R&D的比重(%

1

美国

42.0

6

瑞士

2.8

2

日本

21.0

7

瑞典

2.2

3

德国

6.3

8

台湾

2.2

4

英国

5.4

--

5

法国

4.5

*

其他

13.6

资料来源: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最新数据,转引自英国《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2005年10月27日

由此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没有工业化同步进展的经济增长不可能导向真正的现代化。当前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实质上是一种利润水平极低、缺乏产业 技术进步支撑的“贫困式增长”,而恰恰是这种最容易被感知的经济规模的片面扩大构成了“中国崛起”的基本内涵。显然,这种建立在可替代的低技术产品大规模 生产基础上的“崛起”,很难转化为中国左右国际经济关系的强有力杠杆,真正加强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谈判能力和权力地位 。

四、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和平崛起”的困局

事实上,即便仅仅把经济增长定义为“中国崛起”的基本内涵,经济全球化给中国造成的经济增长与“去工业化”的双重效应也并不可能长期并存,因为中国工业化 的踯躅不前正在使经济增长的内外环境趋于恶化,最终将令经济增长难以持续。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中国制造业技术层次低下,产业进入障碍 (entry barrier)小,较高的国民储蓄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体制环境中,容易演化为对低技术制造业的过度投资,以至于形成严重的产能过剩,使中国宏观经济在 长期趋势上呈现通货紧缩的态势。在此情况下,要阻止经济衰退,缓和“去工业化”带来的就业危机,只有靠低价向国际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市场大量出口。到 2004年底,中国进出口额占GDP的比重(贸易依存度)已达到70%,其中出口依存度高达36%,如此高的贸易依存度在世界大国中是绝无仅有的。有关数 据表明,中国经济增长比过去几年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外部需求 。这一脆弱的经济结构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外部风险。

其二,低技术制造业的生产过程普遍能耗高、资源消耗大、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它的竞争优势在于资源和劳动力的廉价,这是中国比较优势的基础,也是吸引大量外 资来中国投资的主要原因 。但中国的资源禀赋是廉价却不丰富,因而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必然是建立在对国内资源的透支式消耗和“血汗工厂”的基础上。事实证明,这种以本国资源的过早 枯竭、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以及严重的社会不公为代价而取得的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为继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中国制造业的现代化(即工业化),但是工业化与全球化无法相容,而且在全球化产生的政治社会心理已成定势的情况下,中国经济 发展模式很难根本改观,那么维持经济增长只有依靠大量进口能源和原材料。由于中国已经形成相当庞大的经济规模,能源进口的过快增长不但提高了中国的经济成 本,使中国贸易条件明显恶化 ,更重要的是给中国的经济安全带来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

这样,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关键的两端高度依赖国际市场:在下游,大量低档廉价商品须要依靠发达国家的市场来消化;而在上游,中国所需要的资源大多又分布在美 国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地区,经济增长遂不得不倚赖美国主导下的国际体系的稳定。为此,中国悄然放弃了其长期所倡导的“反霸”的外交宗旨 ,力图通过与美国霸权秩序(hegemonic order)的“和平共处”,以维护对中国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自由贸易机制(free trade regime)。尽管如此,中国对美国霸权秩序事实上的默认,却依然无法避免中美因经济全球化而产生的国家利益的冲突。

首先,经济全球化抑制了中国工业化的发展,加剧了中国国内需求的不足,中国产品必然大量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从而引起发达国家部分产业的萎缩及国际收支的恶 化。如果说这个过程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发达国家从国内政治及本国利益出发,对中国的出口加以限制同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实质不在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 之争,而在于中国是个经济规模十分庞大的大国,把经济增长的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的内需上本身就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而且,不具备真正的经济技术实力、 因而不具备必要的“议价”能力的中国,也根本无法阻止掌握着规则制定权和解释权的发达国家以“公平贸易”(fair trade)的名义来限制中国的“自由贸易”(free trade)。

其次,经济全球化造成了中国对世界资源巨大的刚性需求,鉴于这些战略性资源(以石油为例)的不可再生性,大国在世界资源上的争夺必然是“零和博弈”(这一 点与世界是否应该感谢中国提供了廉价消费品无关);而且,像石油这样的战略性资源与地缘政治还存在着共生关系 ,因而中国进口的过快增长引起的世界资源消费格局的质变,使中国与美日等大国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

五、中国崛起的根本出路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经济增长受到了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的严重制约,中国期望通过与国际体系的合作来实现长期和平发展(“和平崛起”)的想法显然是不 现实的。当然,在市场依赖和资源依赖之间,更大的挑战来自后者,因为在前者问题上产生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可以通过如增加进口等和平妥协的方式来解 决。但是,中国在资源问题上则无法退让,除非中国甘愿放弃经济增长目标,否则,中国最初以和平方式获取资源的努力,在不断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抵制和破坏后 ,为维持经济增长及其背后的社会政治目标,很可能最终不得不以非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与发达国家在资源利益上的冲突 。那样的话,中国将不得不与美国的霸权做殊死的搏斗,这就决不是中国崛起之战,而仅仅是为中国的生存而战。

因此,无论是经济全球化还是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都不可能是中国实现崛起、特别是和平崛起的必然途径。中国崛起的根本出路在于本国制造业的全面自主振兴, 为此必须以科学求实的态度深入探索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只有实现了工业化和国家政治的现代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内的社会政治危机,从而使中国的崛起 真正成为无法阻挡的大趋势。

注释:

1,Robert Sutter, “Why does China Matter?”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Winter 2003-2004).
2,见美国政治学家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等人的论述。
3,Zheng Bijian, “China’s ‘Peaceful Rise’ to Great-Power Status”, Foreign Affairs Vol. 84, Issue 5 (Sep/Oct 2005);
Wang Jisi, “China’s Search for Stability with America”, Foreign Affairs Vol. 84, Issue 5 (Sep/Oct 2005).
4,“Wither China: From Membership to Responsibility?” Robert Zoellick,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Remarks to National Committee on U.S.-China Relations, September 21, 2005.
5,西方有一种理论(“民主和平”)认为,民主国家之间不会发生战争。根据该理论,中国只有在政治制度上民主了,中国的崛起才可能是和平的,才不会对世界 秩序构成威胁。西方的政治家和学者大多以此为由,对中国崛起表示不信任。事实上,民主国家之间同样存在国家利益之争(如美日在经济利益上的尖锐冲突),即 便中国实现了政治民主化,中美在东亚地缘政治利益上的对立并不会自动消失。美国的新现实主义理论恰恰并不区分国家政治制度上的差异,而是认为,中国的崛起 必然引起国际体系中权力的消长,在国际社会依然处于无政府状态的情况下,作为霸权国家的美国与新兴国家的中国之间的冲突将在所难免。
6,中国科学院于2005年2月18日发布了《中国现代化报告2005》。承担此项研究的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在进行大量数 据分析和科学比较后指出,2002年中国综合经济现代化指数在世界108个国家中排在第69位。2002年中国仍然属于经济欠发达国家,距离世界经济先进 水平的差距非常大。2002年,中国处于工业化的中期,经济现代化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报告认为,如果把人均GDP和经济结构的综合年代差理解为中国经 济现代化水平与其他国家的年代差距,那么,2002年,中国经济现代化水平只相当于1858年的英国、1892年的美国、1957年的日本和1976年的 韩国经济现代化水平。见“中国离发达国家有多远?核心竞争力成为制约瓶颈”,中新网2005年10月13日。
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10-13/8/637232.shtml

7, 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佐立克在2005年9月21日对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发表的演说中谈到,“来自美国两党共七任总统都认识到(中国加入全球化)这一战略 转变,并致力于把中国完全纳入到国际体系中”。(Seven U.S. presidents of both parties recognized this strategic shift and worked to integrate China as a full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佐立克在谈到中国应成为国际体系中“负责任的利益相关方”时特地做出解释,那就是“中国有责任加强给它带来成功的国际体系,这样才能实 现…‘超越大国崛起的传统方式’的目标。”

8,Gerald Segal, “Does China Matter?” Foreign Affairs (September/October 1999).
9,韩晓平,“石油,中国现代化的刚性需求”,中国能源网:http://www.china5e.com。
10,自90年代初以来,消费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呈不断下滑之势,相比之下,大多数国家消费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65%左右,发达国家的消费占比甚至高达80%。
11,据相关资料,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大约占GDP的40%,工业制成品出口在全部出口中的比重达到90%以上,制造业提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50%左右,并吸收了近一半的城市就业人口。

12,程晓农:“重新认识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与结果”,(美国)《当代中国研究》2003年第1期。
13,所谓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是指大幅度削减贸易壁垒,并取消大部分的投资限制,以便在本国市场建立“全球公平竞争”(global level playing field)的机制,使国内市场的竞争完全国际化。
14,以2003年为例,国内制造业投资额为3,639亿元,外资企业制造业投资为369亿美元(相当于3,050亿元人民币),占全部在华投资的近70%。
15,从90年代后半期以来,外资在投资过程中已经发现,中国市场的实际规模远不如想象的那么大。
16,岳健勇:“不容乐观的工业化前景”,《读书》2004年第7期。
17“外资强势进攻,我国制造业如何突出重围”,中国自动化网,2005年4月5日。http://www.ca800.com//05/4-5/n21679.asp
18,王思睿:“专家预警中国制造国际差距”,《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11月23日。徐匡迪:“中国制造业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发展观察网,2005年4月26日。

19, 外资在中国的制造业投资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为主,对国内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求十分有限;而中国本国制造业因与外资企业的实力差距较大,无法为科技人员提 供有吸引力的工资待遇及良好的工作环境,因而高校理工科类毕业生纷纷改行,转向待遇较好的商业和金融等服务业领域,中国制造业的萎缩所引起的对国内技术人 才需求的减少,则进一步促使理工科毕业生大量涌向第三产业,这不但不利于中国制造业的技术积累及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且,由于现代化的服务业是建立在工业化 基础上的,在工业化进展缓慢的情况下,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实际上相当有限,很难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中国制造业的衰败使社会整体就业形势趋于恶化。
20,例如,城市化在短时期内会带来GDP的增长,但这种大多没有多少工业化根基的城市化,除了增加由农民转化而来的新的城市贫民人口外,还刺激了其他领域的投资泡沫(如房地产的过度投机),最终导致财富的分配更加失衡,并使宏观经济面临更大的风险。
21,如美国始终不给予中国产品普遍优惠制(GSP)待遇,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予有条件的最惠国(MFN)待遇,美国控制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对向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高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等等。
22,岳健勇:“全球化与美国对华战略”,《凤凰周刊》2005年第15期(2005年5月25日)。
23,同注4。佐立克认为,不能把中国与40年代末的苏联简单类比,因为中国现在已深信,它的成功有赖于与“现代世界”的联系,中国的未来决不在于颠覆国际体系的基本秩序。

24,甚至不少国内的所谓高技术产业,其实也仅仅是披上了高技术的外衣、核心部件依赖进口的加工装配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据笔者不久前在广东的调研访谈。
25,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胡春力透露,中国整个制造业的利润率为5%-6%,高技术产业的利润率只有2%-3%。同注17。
26,2005年中国与欧盟和美国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谈判,均以中国的最终妥协而告终,这就清楚地表明中国仍然缺乏足够的与发达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
27,郭琼、胡蛟:“会诊中国经济”,《财经》(总143期),2005年10月3日。
28,跨国公司转移到中国的制造业(包括所谓的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上是将其价值链中低附加值、适合于劳动密集型简单装配的部分转移到了中国。
29,陈国军:“被透支的中国发展”,《中国报道周刊》2004年1月15日。
30,中国资源进口数量的逐年激增导致中国经济成本大幅度上升,与此同时,由于国内企业相互恶性竞争,出口产品的价格不断走低。
31,中国目前已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据中国能源专家的估计,到2020年中国石油消费量将增至5亿吨,有3亿吨需要进口, 对外依存度将高达60%,超过美国目前50%的水平,而50%是公认的能源对外依存的警戒线。见“能源专家:2020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超过美国”, 新华社乌鲁木齐2005年10月12日电。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38/3763890.html

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一贯立场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2002年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将提法修改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不 再提反霸。见中共十六大报告(之九—外交)(新华网2002年11月17日)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11/17/content_632296.htm
33,Ebel, “The Geopolitics of Energy into the 21st Century”, Vol. 1, p. 7. 转引自Michael Klare, “Blood and Oil: The Dangers and Consequences of America’s Growing Petroleum Dependency”, London: Penguin, 2005.
34,例如,中国最近几年从加拿大大量进口沥青沙,引起了美国的高度警觉,因为沥青沙历来被美国视为对其能源安全意义重大;另外日本防卫厅在2004年底 修改了安全战略,部分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日本与中国在资源上的冲突有可能升级为战争。David Zweig and Bi Jianhai, “China’s Global Search for Energy”, Foreign Affairs Vol. 84, Issue 5 (Sep/Oct 2005).

35, 以贸易和投资这样的和平手段,即便是在美国控制之外的地区也并不一定能确保中国获取资源,或确保资源的长期供给,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工业化水平低,资本和 技术输出能力远远不够,无法对经济落后但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真正产生深远的政治经济影响,因而这些国家大多抱着“卖给谁都一样”的临时心态。中国如果遇 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强有力竞争,将很难与之抗衡。此外,中国对海上运输线安全保障能力的严重不足,以及某些能源大国(如俄罗斯)在地缘政治上的复杂考虑(中 日在俄罗斯输油管道问题上的较量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也不利于中国获得长期稳定的能源供给。
36,随着中国和日本对世界能源竞争的加剧,两国在东海石油资源上的争夺几乎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

(此文原载香港《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6年2月号 总第九十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