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4, 2007

独立司法体系的管理

http://usinfo.state.gov/xarchives/display.html?p=pubs-chinese&y=2007&m=March&x=20070410093021ibnij.9270136

2007.03.26

独立司法体系的管理

佩吉·欧文

佩吉·欧文(Peggy Irvin),美国法院系统管理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的"宪法第三条任职法官事务部"(the Article III Judges Division)主任应邀参加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有关司法管理事务的在线访谈。下面是这次在线访谈的记录稿译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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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
国际信息局
USINFO 在线访谈记录稿
司法体系与司法管理
嘉宾:佩吉·欧文

佩吉·欧文:美国的开国元勋为联邦政府创立了三个职责分明的独立部门。联邦司法部门按照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建立。1939年,美国法院系统行政办公室诞生,专责处理法院系统的管理。对联邦法官的政策和指导原则由法官自行组成的25个委员会拟定,各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向美国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提出建言。美国司法会议是全美国司法系统具有所谓"立法"性质的机构,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担任主席。

问[Mizanur Rahman Khan]: 新兴民主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有哪些?

佩吉·欧文:司法系统应该独立于全国性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司法系统应该有单独的预算,其决定应被视为国家法律。

问[Anshu Kumar]: 我们高度评价美国的司法系统。审理一个杀人案通常须要多少时间?

佩吉·欧文:杀人案一般由州法院审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联邦法律确定某类杀人案属联邦罪,案件则由联邦法院审理。例如,杀害联邦执法官员即属联邦罪。

不论在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对处理杀人案没有时效限制,即对涉案人员,时间不论长短都可以起诉。例如,最近还有些人因涉及上世纪60年代美国南部民权活动人士被害事件受到起诉并被判刑。

问[Nat] :对于今天希望成为法官的法学院年轻学生,你有什么忠告?

佩吉·欧文:如果你想成为法官,应该尽力学好法学院的功课,参加慈善活动和公共服务活动,维持有尊严的生活。在考虑某人出任司法职务时,总统须考虑其经历和道德,然后才给予提名。获得提名通常须要得到被提名人居住地的州联邦参议员支持。所以参加公民事务和政治活动可增加获得支持的机会。

问[RAJA ACHARYA]: 能否请你分析一下,与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公众投诉的问题相比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情况如何?

佩吉·欧文:法院每年都需要处理大量这类纠纷。对于有些纠纷,在诉诸法律前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要求州和联邦政府提供替代性方案,无需通过法院审理,可加快纠纷的处理,不需要付出太多的费用。

问[Murti]: 我是印度一名执业律师......我在美国参与理赔事务时发现,美国大多数人都认为法院的诉讼费用令人生畏,难以负担。所以多数案件从来都无法进入庭审程序......多数的协商调解也归于失败,永无解脱之日......为此美国律师业十分兴旺,被人们冠以贪得无厌和不负责任的骂名......其中很多律师最后走上仕途,成为地方或州检察官......还有不少人转任法官,在司法系统步步高升......也有些人成为州长、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美国是否可以为人们寻求正义提供一个实事求是地维护真理,但经济负担也不重的体系?

佩吉·欧文:我坚定地认为美国司法体系是全世界最好的。通过这个体系,公民们(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民)可以得到有关方面独立审查联邦政府行为的机会。这个体系还要求以"透明"的方式提出申诉。如果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刑事案件的辩护费用,法庭可指定一名公共辩护人替被告说话,费用由政府支付(即使政府是对立的一方也是如此)。

问[Murti]: 归根结底司法应该对谁负责?

佩吉·欧文:司法最终对美国人民负责。联邦政府其他两个分支也对美国人民负责。"宪法第三条任职法官"(按照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名,终身任职的法官)只可通过弹劾被解职,且需国会确认有罪。美国自建国以来只在少数情况下启动过这个程序。

问[Rarasoa A.P.C]: 我认为,司法尽管具有独立性,但实际上仍然受行政部门的控制。请简单地谈谈你的看法。

佩吉·欧文:联邦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制衡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一般来说司法部门具有独立性。宪法规定法官可终身任职,在职期间薪酬不受任何影响,从而保障其独立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制定的法律不涉及对法院的监管。例如,《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规定,行政部各机构需应公众的要求,提供涉及其本人的档案材料。国会和司法部门则不受这类规定约束。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国会对司法部门也有一定的控制。国会可决定司法部门用于法院业务的拨款。

问[Rarasoa A.P.C]: 有时国际大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等人权观察团体被视为干扰因素,因为有人认为这些团体似乎干预了本国的司法系统。你怎样认为?或者说,这些团体是否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佩吉·欧文:我不认为从事监督活动的组织对司法系统造成了问题。我认为这些组织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民治的民主观念。这些组织和新闻媒体揭发不良行为,然后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纠正,发挥了令人钦佩的作用。有时这些组织也可能发生失误,但是揭露问题和维护真理永远是正确的。

问[Rarasoa A.P.C]: 在某些国家,如果政府不经审判把政治反对派人士投入监狱,司法管理机构往往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你认为国际组织是否应该对继续采取这些行为的政府施加压力?

佩吉·欧文:有一些国际组织的宗旨是保证人们不因为仅仅属于政治反对派就被投入监狱。其中有些是民间组织(如国际大赦组织),有些是各国政府组成的机构(如联合国)。美国政府也面临政权在政党间转移的情况,但不存在你谈到的这类问题。当年尼克松总统辞职和副总统戈尔接受最高法院裁决,这两个事例都说明了政权转移"不流一滴血'。

问[Norohaingo A.P.C]: 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是否会干扰法庭的裁决程序?

佩吉·欧文: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对民主程序很有帮助。但是法庭为当事双方提供了更多陈述案情的机会,然后由独立的权威机构(法庭)确认事实。

问[Norohaingo A.P.C]: 某人在监狱服刑期满回归正常生活后,是否仍可保持其公民身份?

佩吉·欧文:在美国,人们不会因为被判犯有联邦罪丧失公民身份。但是如果因犯有重罪被判刑,则会失去部份公民权利,例如投票权和担任联邦陪审员的权利等。

Q [Zeeshan Siddique]: 美国既有联邦法院,又有州法院,两者并行的情况不合常规,你认为美国司法系统在功能方面需要进行哪些改革?

佩吉·欧文:我不认为需要进行改革。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并行的体制维护着双轨运行的机制,两者各自解释本身的法律,但不可同时以相同的罪名对某人的同一个行为定罪。

例如,某人因杀人被州法院定罪后,不可因同一个基本行为再被联邦法院定罪,但法院可在获得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按"侵犯他人公民权"的行为定罪。

(完)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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