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4, 2007

司法道德和法官行为

http://usinfo.state.gov/xarchives/display.html?p=pubs-chinese&y=2007&m=March&x=20070328144410ibnij.4314539

2007.03.28

司法道德和法官行为

© AP/WWP

法律专家托马斯·威尔京(Thomas Willging)就司法道德和规范法官行为等问题应邀参加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的在线访谈。

托马斯·威尔京从1984年开始任联邦司法中心(the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研究部高级研究员,专事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涉及集体诉讼、集体侵权、特别事务、法庭指定专家和举证等课题,参与《复杂讼案手册》(Manual for Complex Litigation)编辑委员会编纂和修订该手册第4版的工作。2004年,经前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提名,担任《司法行为和无司法能力法》研究委员会(the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Study Committee)的研究人员至今。曾获天主教大学(Catholic University)学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法学硕士学位。

下面是在线访谈的记录稿译文(略有删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国务院
国际信息局

在线访谈记录稿

司法道德和法官行为
嘉宾:托马斯·威尔京

托马斯·威尔京:感谢你们邀我参加这次在线访谈。我愿意向大家介绍我对美国司法体制的研究,谈谈美国为规范法官行为建立的制度和执行手段,同时也很希望更多地了解其他法律体制面临的问题。我想明确一点,我说的话只代表我自己,不代表联邦司法中心,也不代表由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为首的《司法行为和无司法能力法》研究委员会。我的专长基本上涉及1980年通过的《司法行为和无司法能力法》,国会通过这项立法委托司法部门对联邦初审法官的行为实施监管。

问[Don]: 美国为指导法官的道德行为采取了哪些防范机制?

托马斯·威尔京:有正式的机制,也有非正式的机制。非正式的机制有法官之间相互监督,也包括大多数法官律己的愿望。在正式的层面,联邦司法系统有两大基本机制: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的行为守则委员会(Code of Conduct committee)可根据法官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这些意见也供其他法官参考。另一个正式机制是公民和其他有关方面可以根据1980年的《司法行为和无司法能力法》对司法行为提出投诉。

问[Doris]: 你是否了解美国在建立司法系统的过程中,从欧洲借鉴了多少经验?

托马斯·威尔京:简单地说,借鉴了不少,特别是在观念的层面。有意思的是,我们摆脱了受英国统治的状态,但我们借鉴的大多数经验并非来自英国。我国司法系统的发展实际上超出了大不列颠的范畴,其中的某些现代成份,例如使用法庭指定的专家,则来自大陆法系的民法。大陆法系的法官在案件搜证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大。

问[Doris]:最高法院哪一位大法官最受推崇?

托马斯·威尔京:我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我可以谈谈个人意见。我在法学院读书的时候,厄尔·沃伦(Earl Warren)是首席大法官。当年他为最高法院进入现代进程打开了大门,也有人说开辟了后现代时期。

问[Jacqueline]: 什么地方可以查找司法会议行为守则委员会的背景资料?

托马斯·威尔京:当然有。uscourts.gov网站刊登了一些资料。这里有一个链接http://www.uscourts.gov/guide/advisoryopinions.htm,搜集了委员会多年提供的咨询意见。

问[Jacqueline]: 其他国家的法官(例如阿富汗)看到美国司法系统的运行情况后有哪些反应?

托马斯·威尔京:我只有一些第二手资料。他们参观了有关设施,了解工作人员和资源的情况,对我国联邦法院获得的大量后援感到惊奇。联邦主义和法官的敬业精神似乎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还对被判监禁的人数之多感到惊诧。他们认为司法系统一以贯之的运行令人称奇。

问[Adrian]: 与美国最高法院前任大法官相比较,你认为美国现任大法官的道德水平如何?

托马斯·威尔京:我首先声明,我没有研究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道德问题。1980年的《司法行为和无司法能力法》并不适用与最高法院,只适用于司法部门其他所有的联邦法官。为此,从我上法学院开始,40多年以来我个人没有发现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道德有任何差异。

问[Adrian]: 美国法官们对于美国关塔那摩(Guantanamo)问题有没有什么共识?他们是否主张公开审判?是否认为在反恐怖战争中有必要保留这个监狱?

托马斯·威尔京:我不得不说,对法庭正在审理的有争议的具体事项,我无法作答,法官也是一样。当然,对于关塔那摩问题,法官们已经对两方面的意见都发表了看法,所以我对存在共识一事表示怀疑。

问[Christian]: 我看到有资料说,技术可为巩固司法体系发挥重要作用。这可能指什么类型的技术?技术为什么对司法体系有帮助?

托马斯·威尔京:技术在联邦司法体系内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于法官和书记员可获得管理大量档案的工具。现在联邦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的大多数文件都采取电子储存的方式。除了为法院保存资料以外,这种方式还可以迅速向公众提供大量的信息。作为研究人员,电子储存和检索系统有助于我们快速准确地查找有关法院目前工作情况的信息,也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有关事务的趋势,帮助法院和司法会议各委员会更新政策和运作。

问[Christian]: 你认为美国司法系统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最值得称道的方面又是什么?为什么被判监禁的案例如此之多?

托马斯·威尔京:这些问题很难回答。我认为,我国联邦司法系统最大的问题是,需要加速审判大量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使得在很多方面都很重要的民事案件,例如专利纠纷或涉及残次产品的诉讼等,得不到审判的机会。仅靠增添法官的人数,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扩大联邦法院的规模可能导致其性质的变化。很多人已经注意到,随着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和法院书记员不断增加,官僚主义也日益严重。司法系统最值得称道的方面是保障联邦法官独立性的组织结构和宪法,使他们能够在毫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工作。当然,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但是我认为这个制度看来很恰当。

有关被判监禁的比例问题相当复杂。需要指出的是,有种种因素导致底层群体(underclass)的形成,底层群体似乎通过贩毒找到了最好的"就业"机会。由于篇幅的限制,我无法对造成这种情况的社会因素进行展开。

问[Hartelijk]: 我读到有关联邦初审法官(magistrate judges)的介绍,但是仍然不了解他们从事什么工作?有没有一个简单的定义?

托马斯·威尔京:联邦初审法官协助联邦地区法院和法官工作,有固定的任期(我记得是8年),联邦地区法官则终身任职。法律授权初审法官执行某些职能,但一般来说不可对案件进行判决(除非当事人同意,初审法官才可进行终审判决)。其职能包括负责刑事传讯,督办民事调查,对撤诉要求和民事案件的即决审判提出报告和建议。地区法官审阅报告后可决定是否采纳、修改或拒绝。

问[Boris]: 法官的基本职能是维护法治。你是否认为美国维护法治的工作做得很好?

托马斯·威尔京:维护法治是大多数法官的愿望和努力的目标。根据我与法官们接触的情况,我发现他们都热切希望不偏不倚地做出客观的判决。我还看到一些例外的情况,我不认有些法官意识到私利正在左右他们的判断。我国目前的体制要求法官实行自我监督,决定自己是否有资格审理某一个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制度很有效。我还没听说有任何更好的制度。我认为我们可以改善《司法行为和无司法能力法》的执行工作,只差由一位"监察长"监督每一名法官的决定。但我们希望法官独立做出决定,我认为这样做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

问[Marc]: 你是否认为最高法院是美国人民忠实的代言人?或者是否象新闻报道所说的已成为"倡导者"或"自由派"?

托马斯·威尔京:美国宪法并不要求最高法院成为人民的忠实代言人。建立最高法院的目的在于实现宪法起草人的目标,其中包括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一点已经被纳入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当年我们如果只尊重多数意见,不考虑奴隶等少数派的利益,就永远不可能实现宪法保证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已纳入内战以后通过的修正案。我认为"倡导者"一词只能说明某法官不同意对宪法的现行解释而已。"自由派"通常也不说明问题。在社会问题上的"自由派"很可能是经济问题或刑事司法问题上的保守派。

(完)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

No comments: